七旬老人手术后失明状告医院获赔
导读:
讯(记者孙思娅)白内障老人门某在昌平区兴寿镇卫生院做手术后,于第二年失明。认为卫生院应对此负责,他将卫生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兴寿镇卫生院存在一定过错,并判决其赔偿老人1.2万余元。
家住昌平区兴寿镇的七旬老人门某起诉称,他因老年性白内障、并发性白内障到兴寿镇卫生院就医。卫生院于2008年4月1日为他进行了白内障切除手术。“手术以后还不如手术前,我的眼睛成天流泪,而且又肿又痛”,门某说,他多次要求医生进行复查,但医生总是告诉他,这是正常情况,拆线时就会好。但直到拆线时,门某的症状仍没有消失,且右眼肿痛,不断流泪,右半脸青肿,视力大不如前。
2008年5月16日,门某疼痛难忍到同仁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右角膜溃疡。门某说,当他拿着同仁医院的诊断报告找到卫生院时,卫生院意识到院方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免费给他做了两次手术。手术后,门某的视力并没有好转,反而患上了青光眼,随后玻璃体混浊,直至现在右眼失明。
门某认为,是卫生院手术消毒不彻底,令他出现炎症,并导致最后失明,因而起诉要求卫生院赔偿他经济损失8000余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按照残疾鉴定结果赔偿后续损失。
卫生院则答辩称,该院的医疗活动符合职业要求,不存在过失,而且手术与门某失明没有因果关系,“门某在手术后,视力是有所提高的,因而我们的手术是成功的”。此外,该医院还指出,门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认定,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负有轻微责任,门某的伤残程度为10级,视力恢复可能性不大。
法院认为,门某在卫生院进行眼部手术后出现眼痛等症状,卫生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判决卫生院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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