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患者手术被实施活体试验?医院被判赔3.4万
导读: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柳州市民邓先生患胃癌,进入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做手术,不料术后出现并发症,身体受感染并导致左肺功能丧失。由此,邓和医院对簿公堂。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邓先生3.4万余元。在庭审中,邓先生的家人语出惊人,称柳州这家医院外请来做手术的专家,使用不成熟的手术技术,实施“活体试验”,但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认可此说法。
2005年5月,邓被确诊为贲门胃底癌,入住柳州一家三甲医院做手术。该医院还专门请来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黄某主刀,对邓施行腹腔镜微创手术。手术后邓出现胸腔积液、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后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70天。邓及家人认为,黄某和柳州某医院因手术不当,造成严重失误,导致邓身体受损,左肺功能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邓遂将柳州某医院和黄某告到鱼峰区法院(今报2006年8月11日曾报道)。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关材料后认为,柳州某医院对邓先生进行胃癌手术是正确的,但邓在手术出现并发症,医院未能采取针对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庭审中,邓的家人还强调,黄某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微创技术,尚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批准,属于不成熟的技术,黄某是在实施“活体试验”。
日前,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司法鉴定的结论,认为柳州某医院在治疗邓的手术后并发症时,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此部分责任,据此判决该医院赔偿邓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黄某作为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副院长、教授、专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接受柳州方面的邀请为邓实施手术,并非黄某的个人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柳州某医院承担,对邓先生要求黄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邓对黄某的诉讼请求。对邓的家人提出的“活体试验”一说,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涉及,但是依法查明黄某的腹腔镜手术“成果理论和技术已在国内得到承认并推广应用,属国内先进水平”。
昨日,记者从邓先生的家人处了解到,他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及判决不服,已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坚持要求二审重新认定一个事实,即柳州某医院“采用的手术方式是否为课题研究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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