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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环掉进膀胱导致七年腹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6:5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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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多年来,新建县大塘坪乡胜利村的一村民熊女士四处求医治疗腹痛。直到去年8月,她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发现,导致7年来腹痛的元凶,竟然是一枚在膀胱里的节育环。节育环为什么不在子宫内,而在膀胱内?熊女士找到曾经上节育环的大塘中心卫生院讨要说法,并要求赔

  多年来,新建县大塘坪乡胜利村的一村民熊女士四处求医治疗腹痛。直到去年8月,她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发现,导致7年来腹痛的元凶,竟然是一枚在膀胱里的节育环。

  节育环为什么不在子宫内,而在膀胱内?熊女士找到曾经上节育环的大塘中心卫生院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7年来治疗腹痛所花费的医药费。而大塘中心卫生院却称,他们没有对熊女士安装节育环的记录,也就无法确定熊女士的节育环是在他们医院安装的。

  患者:节育环掉进膀胱导致7年腹痛

  熊女士称,2000年6月,她生下第二胎小孩,4个月后,她便去上节育环。由于整个乡的妇女节育手术等都是在大塘中心卫生院进行,她也不例外,而且妇女节育手术的费用也一并由村委会承担。

  熊女士说,上完节育环后,她时常腹痛不已,便一直到处寻医问药,2001年她又怀孕了。

  “因为邻居曾经也有过在劳作时节育环掉出的情况,我也以为节育环掉了。”熊女士说,2002年她生下第三胎孩子后不久,腹痛更甚以前,为此,她到处寻找治疗方法,还借了许多外债。

  2007年8月15日,她前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经过放射科检验,确定膀胱右侧重叠区有节育环。2007年8月27日医院为熊女士进行了手术,取出了节育环。

  法院:熊女士状告卫生院证据不够

  熊女士说,因节育环进了膀胱不仅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无法正常过夫妻生活,差点与丈夫离婚。出院后,熊女士的丈夫找到大塘中心卫生院讨要说法,而大塘中心卫生院则表示,他们没有对熊女士安装节育环的记录,无法确定熊女士的节育环是在他们医院安装的。

  为了寻找证据,熊女士找到大塘坪乡胜利村村委会,要求出示她当年的“上环证”。但由于时间过了这么久,村委会保存的“上环证”已经找不到了。为此,村委会为她出具了一份上环被遗失的证明。同时,当年陪同熊女士前往卫生院上节育环的原支部书记和村干部5人均在这份证明上签字按手印。

  7月初,熊女士将卫生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总计18万元。9月9日,新建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首次审理后,认为原告熊女士的证人证言不够,需要提供当年上节育环的票证,一星期后再开庭。

  9月10日上午,已经退休的老书记程应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正是他和另外几名村干部一起陪同熊女士前往大塘中心卫生院安装节育环,并且安装节育环的手术费是由村委会承担的。但村委会的账目已经移交乡农经站保管,而这些需要报账的手术费票证也一并移交了。另外,当年所有安装节育环妇女的名单都已经上交到乡计生办。大塘坪乡计生办则称,对于上环妇女的统计只有一个数据,并没有名单。而大塘坪乡农经站则表示,胜利村村委会2000年的账目并没有移交,只能查到2003年以后的账目。

  熊女士说,7月15日,法院传票下来后,大塘中心卫生院曾表示,愿意帮她报销从膀胱内取出节育环手术的部分费用。可熊女士认为,自己所承受的痛苦远非这几千块钱医药费所能弥补的。

  卫生院:须先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9月10日15时,记者来到大塘中心卫生院。该院院长彭焕勇表示,一般上节育环都会开具发票,也会办理上环证,但熊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节育环是在大塘中心卫生院上的。如果她能出示证据证明两者的医患关系,那么大塘中心卫生院也将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彭焕勇认为,节育环不可能会上到尿道里,如果节育环在膀胱里出现,那么可能是由于人身体排斥作用导致节育环游离到膀胱,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也不能认定是医疗事故,只能算是医疗意外,院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7月中旬双方的调解,彭焕勇表示,他们并不是调解,而是熊女士丈夫当时要求卫生院为其报销住院期间的一些费用,出于与他关系较好的情况,所以才答应帮他想办法报销部分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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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不能以手术成功与否来认定。手术成功与否相关的因素很多,包括病人自身的体质状况、医生经验、水平、医院设备条件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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