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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诊所打针后身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5:0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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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方网讯(记者徐超)一名年余七旬的老翁原本在昨天早上去医院体检,但因吃过早饭,寻思不好做体检。加上自己头晕,于是到附近的一家小诊所里看

南方网讯(记者徐超)一名年余七旬的老翁原本在昨天早上去医院体检,但因吃过早饭,寻思不好做体检。加上自己头晕,于是到附近的一家小诊所里看病。不想打了两瓶点滴之后,老翁死亡。家属昨晚在诊所里烧香纸,指责诊所用错药医死人。

事发的诊所名为“敬夕阳门诊部”,位于南山区玉泉路附近。昨晚8时,因家属拒绝,前来运遗体的殡仪馆车辆空车返回。据死者的女儿介绍,死者姓茹,今年74岁。昨天早上和老伴准备去医院进行体检,因为老汉已经吃过早饭,两位老人家自己寻思不能体检,于是向回走。当走到涉事的门诊部时,老汉感觉头晕,于是找医生看病。医生开了两只点滴给老人家打,在中午11时,老人打完点滴上完厕所后,出门倒地就不省人事。“这里连个抢救的设施都没有,出事后都没有对老人家进行抢救。”死者的老伴说。因为质疑医生用错药,家属在医院的大门和二楼都烧香纸进行祭拜。

“他的病历上提到他曾有脑血管病史,感觉头晕,我给他给他开了点滴。”为老汉看病的彭医生说。至于家属指出用错药一说,诊所的老板吴先生说,并不象家属所说。卫生监督所已经来将用过的药查封,病历也带走了,用药是从医药公司进的。为什么患者会死亡,要等卫生监督所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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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等级规定为四级,其目的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那一级别,同时还要考虑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惟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4、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5、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6.适时调整的原则。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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