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巨婴出现产瘫究竟谁之过?
导读:
新生儿小慧(化名)在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出生后,出现臂丛神经麻痹(即产瘫),其父母认为医院接生时对胎儿的体重判断失准,在胎儿重达4200克的情况下,仍让产妇顺产而不进行剖宫产,医院存在过错。医方则表示,孩子损伤是产妇存在难产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与医院的接生无关。10月14日,小慧的父母和医院方在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难产:
巨大儿出现产瘫
黎女士现年23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2008年9月24日,怀胎10个月的黎女士入住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待产。经医院检查,黎女士骨盆各径线正常,腹部松弛、脂肪肥厚,胎头双顶径92mm,估计胎重3066至2000克。
在生产前,黎女士及其丈夫李某同意顺产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当晚8时,黎女士宫缩开始规则,至次日凌晨5时多婴儿头部分娩后,肩膀出不来。随后,医生进行助产,在另一助手协助下娩出前肩,随后娩出后肩,于9月25日下午4时6分出生女婴小慧。
婴儿体重4200克,身长53cm。经检查,小慧出生后右上肢不能自行上举,肌力、肌张力较差,拟诊断为臂丛神经麻痹。据医院分娩经过记录,总产程为16时15分,头先露,肩难产,新生婴儿轻度窒息。
9月28日,黎女士母女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小慧转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由于赔偿问题,小慧的父母与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产生了纠纷。
告状:
新生儿家属索赔2.9万
今年2月,李某夫妇以小慧为原告起诉到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多元。
他们诉称,由于医方对胎儿的体重判断、生产方案的制定失准,在胎儿重达4200克的情况下,仍让产妇顺产而不进行剖宫产,在接产中又存在失误,导致婴儿右臂神经受损,一直无法活动。小慧转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臂丛神经麻痹,属于产瘫。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4个月,小慧至今还没能治愈。
他们认为,按照现有的医学技术,医院完全可以发现胎儿巨大等特殊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选择合适的生产方式,即使是顺产,医生也应针对婴儿巨大的实际情况操作,所以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
医方或有部分过错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分析说明一栏称:根据所送检材料记载,小慧出生后体重为4200克。胎儿体重大于或等于4000克即称为巨大胎儿。如何计算胎儿体重,目前尚无准确的估算公式。巨大胎儿的判别往往是依靠孕妇的体重、宫高、腹围等估计。
据介绍,肩难产是一种难以预料的产科紧急情况,常见于巨大胎儿等。根据高等医科学校的有关教材,肩难产一旦发生,一般的助产手法难凑效。发生肩难产后,通常采用“屈大腿法”,让产妇双腿极度屈曲贴近腹部,双手抱膝……同时适当用力向下牵引胎头而娩出前肩。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是指因产伤造成臂丛神经受损引起的肌麻痹,常发生于巨大肩娩出困难,分娩过程中过度向一侧牵拉胎头所致。
鉴定中心分析认为,黎女士发生肩难产时,医方虽然让她双腿尽量屈曲外展,但没让她将双腿贴近腹部、抱膝,姿势不够正确,不能有效达到缩小骨盆倾斜度,增大出口平面的目的,存在过错,故不能排除医方在助娩时,存在处理不当,过度牵拉胎头,以致胎儿娩出后右臂丛神经损伤。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小慧的右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未对小慧的右上肢进行治疗,也没叮嘱家长对小慧右上肢作按摩及被动运动,存在不足,建议考虑医院方的过错占50%以下。
医方:
胎重估计非胎重测定
10月14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一是胎重估计不准不违反规范。医学中要求胎中估计,但没有准确度的要求,临床上不可能做到任何一个案例都准确无误,存在差异甚至较大的差异,都不属于过错,所以医学上叫做胎重估计而不叫做胎重测定。
二是不剖宫符合医疗规范。本案中的孕妇不符合糖尿病孕妇条件,也不符合第一产程及第二产程延长、胎头停滞在骨盆的剖宫条件。
三是接生中也不存在过失。婴儿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是产妇客观存在难产的原因,而不是医疗行为。目前,医疗行为仍然不能满意地解决难产问题。
另外,该代理人还认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在分娩时屈大腿是产妇而不是医生,不能准确领会“屈大腿”动作要领,是产妇自身的责任。
小慧的父亲则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一本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的孕妇保健手册,该手册上记载黎女士生产前体重为83公斤,腹围为110cm。据此,他指出,医院完全可能根据孕妇黎女士的体重、腹围等估计胎儿的体重,但对方没有做到准确。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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