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出事故责任该谁负
导读:
新华报业网讯 一患者住进苏南一县级医院治疗期间,由于病情严重无法确诊,县级医院遂邀请南京一大医院联手对患者进行会诊,两家医院专家共同确诊病情后即对患者实施了手术,岂料手术失败构成4级医疗事故。无法正常生活的患者忿忿将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百万余元。昨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受邀参加会诊的南京某医院不承担责任,苏南某县级医院赔偿患者损失18万余元。
61岁的徐某是金坛市科学技术局一退休干部,2002年8月突然患病住进当地医院。由于徐某病情较复杂,县级医院无法确诊其病情。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院方向南京一大医院发出会诊邀请,该医院随即派专家前往会诊。两家医院专家通过联合会诊,认定徐某患有肝炎后并发肝硬化、脾功能亢进等疾病,病情严重须手术。2002年10月,在大医院专家的主持下,徐某接受了手术。岂料术后身体出现体温波动,甚至出现休克等危急症状,不得不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一个多月后,县级医院再次邀请大医院专家前来会诊,并再次对患者手术,证实其已受感染,下腹盆腔及肠襟间有积液。专家又联手对症治疗,但只初步控制了病情的危化,未使患者达到预期治疗效果。之后,徐某先后来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地就诊,被确诊为十二指肠瘘、小肠瘘,身体将长期面临病痛折磨。为治病吃尽苦头的徐某一家人十分恼火,2005年10月徐某将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百万余元。昨日,法院依照《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患者对南京某大医院的诉讼请求,由县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万余元。
受邀参加会诊的医院为何未判承担责任?该案审判长认为,南京该家医院接受县级医院会诊邀请而派医生参与,属于事先对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的商讨,而非实施侵权行为的联络,与共同侵权有所区别。医疗机构派遣的会诊医生是履行其职务行为,如该行为造成对患者的损害,应由邀请方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目前许多县级地方医院因受诊疗条件水平等限制,收治疑难重症患者时,往往会按照惯例邀请省内外高级别医院专家帮助会诊,患者及家属也都乐于接受。但无论哪级医院专家,都不可能包治百病,出现诊治失误在所难免。患者及家属也应明确,院外专家会诊医生提供的治疗造成的问题,受邀医院不承担责任。(李自庆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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