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增高致两腿长度不一 无法正常生活法庭维权
导读:
原告方女士诉称,2002年9月,方女士由于身材矮小前往北京某医院处,准备进行肢体延长手术。在术前,该医院多次向方女士说明,手术不会产生并发症,成功率为100%,并且向患者提供1998年3月31日<<光明日报>>刊登的一篇报道,文章中说该医院进行的延长肢体手术成功率极高。随后,方女士决定进行该项手术。
2002年9月末,方女士进行了第一次增高手术,手术中使用的肢体延长器是其主治医生私人提供的,为此她直接向该医生支付了2400元钱。
自2002年至今,该医院对方女士进行了共11次手术,尤其是第五次手术中,由于方女士没钱支付麻药费,该医院在未给患者实施正规麻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切割皮肉、骨头以及搬拉扯等损伤极大的手术行为。同时,在2005年4月那次手术中,该医院出具的手术同意书中未显示出全部内容,其擅自截去了方女士胫骨上端非延长的原生骨1厘米,造成方女士的两腿长度出现差异,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行动。
方女士认为,自己在被告该医院处住院4次,进行手术11次,拍了200张左右X光片,穿了34颗钢针,8颗钢钉,两根髓内针,多次截骨。在第一次手术时,方女士在读大学二年级,由于被告的手术不成功,造成方女士被迫退学,没有完成学业,也无法正常就业。该手术的进行对其肉体和精神均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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