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血感染丙肝告血液中心讨要后续治疗费3万元
导读:
何某向法院诉称,1993年2月底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住院期间,因输血被感染丙肝,经法院判决认定由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今后若继续发生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可另行追偿。现其主张自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发生的费用,包括治疗治疗丙肝、ED、鼻炎、肛裂、上感、湿疹、头疼、脱发、痔疮、皮炎、支气管炎等疾病的费用和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血液中心对何某感染丙肝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确认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诉讼材料复印费等均属于合理的损失,血液中心应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何某所主张的不合理费用,法院无法予以支持。何某为治疗ED、鼻炎、肛裂、上感、湿疹、头疼、脱发、痔疮、皮炎、支气管炎、咽炎、关节紊乱、胃病等疾病支出的费用与丙肝导致的免疫力下降有一定关联,但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对治疗以上疾病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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