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致残 再次索赔被拒
导读:
2003年6月8日,王华(化名)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入住樊城某医院接受治疗,医生为其做了手术。出院后,王华时常感到腿部疼痛,经医生检查,其左胫骨内固定物夹骨板断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4年4月26日,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王华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2.5万元。协议规定,双方签字后,患者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民事诉求。
一年后,王华走路一瘸一拐,深感不适,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华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王华向医院再次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华称,自己受了蒙蔽,签订调解协议时,不知道会造成残疾,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的协议,并判令医院支付其伤残补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
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入院做手术治疗,因植入内固定物断裂发生纠纷,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已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根据司法中心鉴定结论分析,王华致残原因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重大关系,内固定物断裂并非惟一原因。王华的诉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故不能支持王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