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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事故及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6:0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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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妇产科医疗事故及纠纷案例患者女,成年。於本次月经来潮后,接连反复少量阴道流血37天入院,经色暗红,有时带小血块,伴下腹部隐痛,服中药后症状稍好转。入院当天饮酒少量后突然下腹疼痛加剧。有放宫内节育器史。体检:神志清,无贫血貌,体温正常,腹部稍饱满,无

妇产科医疗事故及纠纷案例

患者 女,成年。於本次月经来潮后,接连反复少量阴道流血37天入院,经色暗红,有时带小血块,伴下腹部隐痛,服中药后症状稍好转。入院当天饮酒少量后突然下腹疼痛加剧。有放宫内节育器史。体检:神志清,无贫血貌,体温正常,腹部稍饱满,无肌卫,下腹部压痛未扪及包块,未做妇科检查。诊断子宫肌瘤,功能性子宫出血。入院5小时病人又诉腹痛,医师未检查病人,即肌内注射度冷丁50mg,1小时后仍诉腹痛,再注射654-210mg。2小时以后病人突然面色苍白,血压下降,经抢救55分后呼吸心跳停止。从入院至死亡共8小时45分。

本例病人虽有放宫内节育器史,但正值育龄期,经后反复阴道少量出血37天,伴下腹部阵发性疼痛,应当想到宫外孕或其他妇科疾病,做妇科检查及有关化验,确定出血及腹痛原因,但本例未做妇科检查,并无根据地诊断为子宫肌瘤及功能性子宫出血。当病人反复多次阵发性腹痛加剧,仍未做详细寻找腹痛原因,竟多次注射止痛药物,最后病人突然出现休克,抢救不及而死亡。

一般无停经史,反复阴道出血伴下腹疼痛可能发生的疾病很多,应注意鉴别的有:

1.子宫方面疾病

(1)宫颈及宫体粘膜息肉:一般无停经史,多在月经周期中出血,并常见於性交后出血不伴有腹痛。与本例不符可排除。

(2)宫颈癌及宫体癌:本病多伴有白带多,时带血而有臭味,宫颈癌接触出血多。而本例无白带史,也无接触出血史,可排除。

(3)恶性绒毛膜上皮癌:本病多发生於葡萄胎后,流产及足月产后也有发生,但一般多在产后1~4个月,尿及血绒毛促性腺激素(hCG)检查很重要,多为强阳性。本例无葡萄胎史,也不在流产及足月产后持续流血,故本病人可能性不大。

(4)功能性子宫出血:本病多见于青春期,卵巢功能初建时期及更年期,卵巢功能趋向于衰退时期,出血虽是其特点,但多为月经周期紊乱,经期延长,一般不发生腹痛,本例病人非显青春期也不是更年期,以往又无月经周期紊乱,月经过多病史,腹痛严重,因此属本症可能性不大。

2.附件方面疾病

(1)卵巢囊肿扭转:属急腹症之一,以下腹部剧烈疼痛为主,扭转急剧者偶有少量子宫出血。病史多有下腹部可动性肿块。检查时有不同程度腹肌紧张及压痛。本例腹部检查无肌卫生虽有压痛未扪及包块,既往无腹部肿块病史,疼痛发作时不伴呕吐,主要以反复少量阴道出血为主,因此卵巢囊肿扭转之可能性不大。

(2)宫外孕:其中包括输卵管、卵巢、子宫颈,腹腔妊娠,属妇科常见病之一,发生在输卵管者占宫外孕中90%以上。主要表现症状,腹痛、阴道不规则出血,血量不多色暗红,但有停经史者仅占1/3。体征以腹部压痛,移动性浊音宫颈提痛,盆腔内包块为主。此外,放宫内节育器官外孕例,近年来国内外文献报告较多。本例以阴道少量出血及腹痛为主,下腹部饱满,因未做妇科检查,不能证实有否宫颈兴趣痛及盆腔包块。入院后腹痛加剧,可能为办理卵管妊娠处破裂,国内出血产生失血性休克,未及时开腹止血,也未补充血容量纠正休克,反复给止痛剂实属错误,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本例虽未做尸检,但据临床分析符合宫外孕的诊断。

患者 女,成年。於本次月经来潮后,接连反复少量阴道流血37天入院,经色暗红,有时带小血块,伴下腹部隐痛,服中药后症状稍好转。入院当天饮酒少量后突然下腹疼痛加剧。有放宫内节育器史。体检:神志清,无贫血貌,体温正常,腹部稍饱满,无肌卫,下腹部压痛未扪及包块,未做妇科检查。诊断子宫肌瘤,功能性子宫出血。入院5小时病人又诉腹痛,医师未检查病人,即肌内注射度冷丁50mg,1小时后仍诉腹痛,再注射654-210mg。2小时以后病人突然面色苍白,血压下降,经抢救55分后呼吸心跳停止。从入院至死亡共8小时45分。

本例病人虽有放宫内节育器史,但正值育龄期,经后反复阴道少量出血37天,伴下腹部阵发性疼痛,应当想到宫外孕或其他妇科疾病,做妇科检查及有关化验,确定出血及腹痛原因,但本例未做妇科检查,并无根据地诊断为子宫肌瘤及功能性子宫出血。当病人反复多次阵发性腹痛加剧,仍未做详细寻找腹痛原因,竟多次注射止痛药物,最后病人突然出现休克,抢救不及而死亡。

一般无停经史,反复阴道出血伴下腹疼痛可能发生的疾病很多,应注意鉴别的有:

1.子宫方面疾病

(1)宫颈及宫体粘膜息肉:一般无停经史,多在月经周期中出血,并常见於性交后出血不伴有腹痛。与本例不符可排除。

(2)宫颈癌及宫体癌:本病多伴有白带多,时带血而有臭味,宫颈癌接触出血多。而本例无白带史,也无接触出血史,可排除。

(3)恶性绒毛膜上皮癌:本病多发生於葡萄胎后,流产及足月产后也有发生,但一般多在产后1~4个月,尿及血绒毛促性腺激素(hCG)检查很重要,多为强阳性。本例无葡萄胎史,也不在流产及足月产后持续流血,故本病人可能性不大。

(4)功能性子宫出血:本病多见于青春期,卵巢功能初建时期及更年期,卵巢功能趋向于衰退时期,出血虽是其特点,但多为月经周期紊乱,经期延长,一般不发生腹痛,本例病人非显青春期也不是更年期,以往又无月经周期紊乱,月经过多病史,腹痛严重,因此属本症可能性不大。

2.附件方面疾病

(1)卵巢囊肿扭转:属急腹症之一,以下腹部剧烈疼痛为主,扭转急剧者偶有少量子宫出血。病史多有下腹部可动性肿块。检查时有不同程度腹肌紧张及压痛。本例腹部检查无肌卫生虽有压痛未扪及包块,既往无腹部肿块病史,疼痛发作时不伴呕吐,主要以反复少量阴道出血为主,因此卵巢囊肿扭转之可能性不大。

(2)宫外孕:其中包括输卵管、卵巢、子宫颈,腹腔妊娠,属妇科常见病之一,发生在输卵管者占宫外孕中90%以上。主要表现症状,腹痛、阴道不规则出血,血量不多色暗红,但有停经史者仅占1/3。体征以腹部压痛,移动性浊音宫颈提痛,盆腔内包块为主。此外,放宫内节育器官外孕例,近年来国内外文献报告较多。本例以阴道少量出血及腹痛为主,下腹部饱满,因未做妇科检查,不能证实有否宫颈兴趣痛及盆腔包块。入院后腹痛加剧,可能为办理卵管妊娠处破裂,国内出血产生失血性休克,未及时开腹止血,也未补充血容量纠正休克,反复给止痛剂实属错误,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本例虽未做尸检,但据临床分析符合宫外孕的诊断。[page]

例1 孕妇。孕1产0,孕7个月8天入院。诊断:先兆早产。翌日正规宫缩,2小时后胎膜自破,足脱於阴道内,确认为足臂位。产程进展快,未消毒分娩在病床上。婴儿娩出后死亡。产后给抗感染药及宫缩剂,一般情况尚可,产后4天出院,第五天因下腹疼痛伴畏寒发热再次入院。给抗生素、中药、宫缩剂及技术疗法。5天后出现精神症状,16天后发现肝脓肿,中毒性心肌炎。一个半月后发现盆腔脓肿,曾使用多种抗生素,两次排脓,输血2080ml,产后47天因极度衰竭死亡。

例2 孕妇。孕34周5天,因臀位,低置胎盘,阴道出血入院。入院时胎心好,给镇静、止血、用穿心莲抗感染,行外倒转术未成功,阴道流血未止。入院后3天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手术经过顺利,男婴发育良好。术后用毒、链霉素治疗,术后2天自觉下腹轻度疼痛,第4天右下腹剧痛伴畏寒发手热38.8℃,腹部紧张,压痛,白细胞数12.8×109/L(12,800/mm3),静脉滴注四环素及庆大霉素,术后9天体温升到39℃ ,右上腹疼痛加剧,不能平卧。腹部明显压痛及反跳痛。血压9.3~10.7/6.7~8.0kPa (70~80/50~60mmHg)。肛诊子宫后方杜氏窝处饱满感。诊断为盆腔脓肿,经后穹窿切开排出脓液400ml,脓液培养生长副大肠杆菌,改用甲氧基青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氢化可的松等治疗。术后11天剖腹探查,腹腔内吸出稀薄脓液1500ml,未见肠管损伤,於肝下及下腹部放置引流。术后给予大量抗生素,输血输液。术后25天左中腹疼痛,白细胞数34.8×109/L(34,800/mm3),经腹腔穿刺抽出黄色粘稠脓液70ml,放置引流7天后拔除,术后4个月痊愈出院。

例3 女,年57岁。绝经8年,突然阴道流血来诊。诊断:绝经后出血,宫本腺,癌待排。行诊断性刮宫术,术中无穿乳感,患者也无疼痛。术后回家休息未作任何治疗。当日下午感全身不适并发热,但未就医。术后4天因两侧腹压痛由门诊给青、链霉素治疗。下午病情加重,当晚住院。入院时体温37.5℃,全腹压痛并肌卫,血压 16.0/10.7kPa(120/180mmHg)。诊断为急性腹膜炎,补液2500ml,静脉滴注庆大霉素24万u,青、链霉素肌内注射。次日上午体温不升,血压下降,行静脉切开滴注升压药维持血压,下午右下腹切开引流,用广谱抗生素抗感染。输血4800ml,加强支持疗法。因肺部有严重感染,同时发现患者有糖尿病,经用胰岛素后血糖仍在11.0mmol/L(200mg/dl)。感染也一直未能控制,於入院后18天突然大咯血而死亡。

例1 在临产过程中未能仔细观察,胎儿足脱出阴道时,由在声的非医务人员用力堵压阴道口以防胎儿娩出,急忙中未消毒接生。产后仅给一般抗感染药物,又未仔细观察,甚至未测体温。因而发生盆腔感染仍未觉察。产生第5天病人发热时,处理又不够积极。待感染扩散出现肝脓肿后救治无效,因脓毒血症而死亡。例2孕妇为低置胎胎臀位,入院后违反原则,在阴道出血情况下行外倒转术,促使出血情况上,经过56小时才行剖宫产术,术前、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力,以致术后合并宫腔感染,发展为盆腔脓肿,再次手术时才发现子宫切口处感染坏死穿孔,行次全子宫切除,又经过大量广谱抗生素治疗,痊愈出院。例3为绝经后阴道出血病人,在行诊断性刮宫术中,发生子宫穿孔,当时没有发现,因而发生盆腔感染。该病人有糖尿病,术前亦未了解。于发生感染后又输葡萄糖液,以致病情加重。

某医院门急诊自1994~1996年共发生医疗纠纷15起,其中妇科8起,占53.3%,产科7起,占46.7%。引发纠纷的原因为: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4起,临床操作不规范2起,患者或家属误解6起,患者或家属单方因素3起。从上述4种因素引发医疗纠纷的频数有些变化:即1994年属于服务态度和患方误解致的各3起,自1995看书起,属于患方单方因素引发医疗纠纷1起,1996年增加到2起,其它因素有所下降。

妇产科医院门急诊工作的特殊性:妇产科急诊不同于其它科室,各种检查、操作时、配偶要回避,回而在检查、操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配偶不易理解。而患者本人,特别是年轻患者对妇产科的检查和操作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疑虑,再加上配偶缺乏妇产科知识,而年轻妇女医师给其配偶作解释时易遇到尴尬场面,导致有些问题说不透。妇产科的另一特殊性是临床检查和操作中,借助侵入性器械的机会多,稍有疏漏,则易导致感染和严重并发症。除上述2种特殊性外,妇产科的医师几乎都是女性,因其心理、生理、性格的特点,急躁情绪易于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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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应当避免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医院才敢手术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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