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处分”怪胎才会产“复职”畸儿
导读:
2008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8名新生儿患者连续死亡,曾经震惊全国,至今才过去5个月。2月20日,就有知情读者给记者报料称:“在新生儿事件中被免去护理部主任的车文芳,这次又在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拟用的新任干部名单中!”(2月21日《三秦都市报》)
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别免职5个月后就将官复原职!谁听到心里也不是滋味。只是,我们该明白一点:“免职处分”其实根本就不是“处分”。当初所谓的“免职处分”其实早已为今天的“官复原职”埋下了伏笔。当初我们宽容“免职处分”,今天就不应该为责任人“官复原职”感到吃惊。
所谓处分,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消党内职务、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根本就没有“免职处分”之说。按照党纪政纪规范,“免职”只是领导干部正常的职务变动或交流方式,如升职、退休、职务变化等。既然免职不是纪律处分,“免职处分”之说就荒谬得很了。
在人们拍手称快的“问责风暴”中,这个凭空生造的“免职处分”,其使用概率或许已经远远超过了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正常处分。套用鲁迅先生的话,世上本没有“免职处分”,使用“免职处分”的人多了,“免职处分”也便成了“处分”。
我们从媒体报道中不难发现,在这场“问责风暴”中,被“问责”的官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问责”的结果大多是“免职”。可是“免职”终究不是“处分”,“免职”只是免去相关官员的当前职务,并非官职级别。因此,相关官员被免职还可以异地任职,也可能易位当官。
既然“免职”不属于“处分”,何以有关部门硬要在“免职”后面拖一个“处分”的尾巴?原因很明显,事件曝光后,不给相关官员一个“处分”似乎不足以平“民愤”;可是考虑到相关官员没“功劳”也有“苦劳”,于是给个“免职处分”。对外,宣称对官员给予了“处分”,可以安抚“民心”;对内,宣布对官员“免职”,实质上对官员影响甚微,可以安抚官员。可见,有关部门对失职渎职官员一个“免职处分”,可说是两全其美,也足见其用心良苦。“免职处分”,高!实在是高!
可惜,有关部门惯于打“免职处分”这个“擦边球”,高则高矣,其实质是打马虎眼糊弄老百姓。或许,有关部门正为自己左右逢源的“高明”而沾沾自喜,殊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早有百姓戏言,高高举起“问责”的“板子”,落下的只是“免职处分”这根“鸡毛”,如此“问责风暴”终究难逃“问而不责”之嫌。
说到底,“免职处分”这一怪胎的本质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免职处分”式的“问责风暴”,说到底是假“问责”。如此“问责”,败坏了纲纪,腐蚀了政府的信誉,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如此“问责风暴”,吹到被“问责”官员身上是包庇纵容的“春风”,而普通百姓则难免会从心中生出阵阵寒意。
我们与其对“免职处分”的官员迅速官复原职感到愤怒,不如继续揪住“免职处分”不松手,努力将“免职处分”打入原形,使相关责任人得到公正的处罚。
(江西 周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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