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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1:2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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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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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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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患者与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可选择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选择何种方式需综合考虑纠纷的复杂性、双方的意愿以及解决效率等因素。对于简单的纠纷,协商和调解是较为理想的选择;而对于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解决。
  •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多种情形。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医务人员如果未能履行其诊疗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违规以及其病历资料是否完整等问题。此外,公平责任原则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责任分配。严格责任原则则更多地强调了医疗机构的绝对责任。
  •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五大核心元素,包括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损害事实(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行为(诊断、治疗等过程)、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以及主观过错(医疗机构的过失或疏忽)。当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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