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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纠纷未解决 男子欲跳猎德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7:35: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当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应该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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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8时33分,该男子爬到了猎德大桥南往北方向的铁索上并挂起横幅。

  继前日一男子因情伤爬上猎德桥后,昨日又一男子作势跳桥自称因医疗纠纷未解决。

  前日上午,一男子爬猎德大桥钢索欲跳桥,被随后赶来的两名女子跪求劝下。就在该事件引发市民热议的同时,仅仅一天之后,昨日早上7时许,几乎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又有一名男子爬上钢索作势跳桥。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救生气垫悉数到位,男子纹丝不动,7小时后,在家人的劝说下,闹剧得以收场。

  一、男子清晨爬上猎德桥

  昨日清晨7时许,记者接到报料称,猎德大桥又有人跳桥。几分钟后记者赶到现场看到,猎德大桥南往北方向行人上桥位置已被封锁,一名背着背包的中年男子淡定地坐在猎德大桥南往北方向的斜拉索处,两辆消防车、两辆警车和一辆救护车已经停在了现场。

  为防止意外,消防员在正对男子的地面上铺设好气垫,而在男子身下的钢索挂着两条长幅,上面隐约写着“医疗事故”等字样。据知情人介绍,该男子于清早6时许就开始爬桥,从现场所挂起横幅可见,男子花了很大的心思进行摆设。

  二、妻子来了,僵持7小时后终于下桥

  僵持过程中,民警多次尝试呼喊男子,但其无动于衷。而坐在钢索上的男子则时而打电话,时而换姿势,但丝毫没有下桥的迹象。中午1时许,在事件发生7小时后,自称是爬桥男子的妻子李女士匆匆赶到。

  据李女士介绍,2011年7月,她在河源城区人民医院生下儿子,孩子出生10天后被诊断患上黄疸,住院期间又患上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最后通过手术切除了1.2米的肠子才保住了性命。但自那之后,孩子的消化能力严重受损,连稀粥都无法下咽,只能靠特制的奶粉保持营养,单单每月的奶粉费就很可观,为了保证儿子健康,丈夫四处借债,如今家里已负债累累。

  李女士说:“我们找过河源市和广东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而且两次鉴定结果都是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只愿意负担次要责任,我们没活路了。”李女士分析,可能是走投无路,丈夫做出前往广州以跳桥方式引起市民关注的决定。昨日下午1时30分许,在妻子的劝说下,该男子终于走下钢索,民警随后将其带走。

  【相关法律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一,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其它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二,行政调解

  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跟卫生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认为卫生行政机构就是医院的“娘家”,认为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卫生行政机构跟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第三,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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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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