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药液渗出灼伤皮肤 状告医院获赔偿
导读:
核心内容: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向您介绍一下这种比较特别的纠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身染癌症本身就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可家住安徽省怀远县的周小兰(化名)却在治病扶伤的医院再次“受伤”。一气之下,周小兰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周小兰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原告周小兰因患病到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乳腺癌”,在被告处做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住院至同年4月25日出院,后原告又分别于同年5月、6月分别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同年7月,原告发现其左足面皮肤溃疡,遂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记录载明左足面皮肤见3.2平方厘米溃疡面等,住院7天,原告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同年7月底,原告又在被告处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溃疡,住院29天,原告没有支付医药费。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并报案。之后,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到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皮肤溃疡,4天共花去医药费1600元。
原告的左足背皮肤溃疡等皮肤伤,经鉴定,结论为:周小兰左手背中央处、左腕上方内侧血管硬化结节,左足背瘢痕硬结的后续医疗费需要人民币6000元。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周小兰患有“右侧乳腺癌”的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可行,切除范围适度,不存在创面过大的问题。医院在对周小兰施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后,使用化学药物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注射部位的肢体局部红肿、溃疡(属化学性溃疡),血管硬化,属于医疗缺陷,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原告皮肤溃疡,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医疗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周小兰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22000余元。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近年来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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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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