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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失误私签协议效力如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3:4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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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阴市法院对一起协议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江阴市某医院签订的协议。2004年9月,原告徐某入住江阴市某医院,接受了子宫全切术,6天后出院。出院后,徐某多次因下腹疼痛、阴道不规则出血到医院就诊。2005年6月2日,该医院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

  近日,江阴市法院对一起协议撤销权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江阴市某医院签订的协议。

  2004年9月,原告徐某入住江阴市某医院,接受了子宫全切术,6天后出院。出院后,徐某多次因“下腹疼痛、阴道不规则出血”到医院就诊。2005年6月2日,该医院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共同认为,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操作规范,徐某术后因线头排异导致阴道反复出血,院方无过错。虽经院方反复劝说,徐某仍自愿放弃起诉及医疗事故鉴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医院给予徐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协议生效后,患者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纠缠医院。”

  当时的医务处主任作为院方代表和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名,医院支付给徐某5000元。2006年6月12日,徐某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发现原先做手术的医院医疗行为存在问题,该医院与她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事实,徐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自己与其签订的协议。审理中,因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就江阴市某医院对徐某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8月,无锡市医学会作出“无锡医鉴(2007)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裁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医院在协议订立时向徐某故意隐瞒了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一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协议上签字,因此,双方订立的协议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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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做手术医院都会都会让你签订手术同意书,那么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可以免责吗?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医院手术时,患者家属或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医生拿着一份同意书走到你旁边,要求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如果不签,医生可能就会对你说:“签同意书是国家规定的,你不签,我们就没办法实施治疗,一旦延误或者出了问题谁负责。”于是,就有了很多家属在不知情或者迫于压力的情况下,“被”签署了与院方的免责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对手术同意手术的一种误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手术同意书又叫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不具有免责效力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者特别提示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如果某个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实际意思上的“真正”风险,医院或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一部分医务人员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罗列的手术风险越来越多,导致一部分本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完全能够防止的风险,切切实实的发生了,就不属于可以免责的手术风险,医院和医务人员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院或医生的“护身符”。医院或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等过错,并造成了患者的实际损害后果,依法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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