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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私刑”将自毁长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1:5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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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潘长春南京儿童医院眼病患儿死亡事件以12位医院人员受处罚,支付51万赔偿金的结果被划上了句号,其解决速度之快是少见的,但它是否真是政府管理、医院工作和患者利益的皆大欢喜之结局,是有相当疑义的,因为它更容易令人联想起小偷被近100群众殴打致死的社会事

作者:潘长春

南京儿童医院眼病患儿死亡事件以12位医院人员受处罚,支付51万赔偿金的结果被划上了句号,其解决速度之快是少见的,但它是否真是政府管理、医院工作和患者利益的皆大欢喜之结局,是有相当疑义的,因为它更容易令人联想起小偷被近100群众殴打致死的社会事件,而不是法制社会和医疗工作科学管理的正面案例。

把患儿的治疗问题转换成病人到医院就医的一般现象看待,通常有三个描述基础。1)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的职业劳动;2)在行业制度下从业人员的操作和劳动;3)行业工作本身的不可预测与不可控制风险。在医学领域,最后一个事项是特别突出的问题。例如一个临床医生根据X光照片等检查资料可以知道患者得肺癌的可能性是90%,手术切除治愈的机会是40%,但是医生不能确定眼前的病人是90%里的一个,还是10%里的一个,由手术受益还是不受益。现代科技水平下,电器制造商可以向消费者保证产品正常使用上万小时不出问题,三年包退包换,医学家没有一点这样的保证能力。正因为如此,出现病人不满意医学治疗的情况时,社会是区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服务水平和态度”等等不同类别进行调解处理的,同时由国家医学立法将概念落实为具体行为,例如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与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

南京患儿以眼病入院,后面隐藏的是脑病,例如脑底静脉海绵窦感染一类的极其凶险的疾病,可以像心肌梗塞那样突然发生迅速夺去人的生命,是临床的必然。在临床工作中,医生只看到眼前的一种疾病,忽略另外的疾病,必须经历住院大检查才知道病人身体的全部情况,又是另外一种必然。例如一位妇女因头晕看门诊数次效果不佳,以早期高血压和糖尿病收住院,出院的诊断是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周围神经炎,高血压,脑梗塞,高胆固醇血症,胆石症,腰椎退行性变,颈椎病,慢性中耳炎。这两种不是人力可以抗拒的医学必然,有经验的医生是早早就提醒病人的,为防护自己,更有医生动不动就向患者家属派发病重病危通知书。由此可见,维持医学活动在正轨上运行是特别不容易的事情,火气旺的或愚昧无知的,都可能经过大医院住院治疗认识了全部病情以后,反身去找门诊医生或初级医院的麻烦,或者把意外死亡统统说成医疗事故。

在大学学习时,就听老师在课堂上讲,走上手术台就是把一条腿伸到了监狱门口。行医如同走钢丝,处处风险,入了医学行业的人无法就此说什么,只有依靠行业管理者设计的机构、个人和患者三方分担风险的医疗制度消化风险,使医生正常执业,安心行医。实现这种局面的底线,就是法制上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与“服务水平和态度”等等纠纷类型的区分。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事件里,值班医生的服务态度肯定有明显问题,但患儿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目前并不明确,无法做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方面的鉴定。南京市卫生局直接按照“医疗大事故”的级别进行处理,以医学“私刑”代替法制,这不是使医院更好发展的管理术,而是在自毁国家防病治病的医学长城。

40年前中国还在“史无前例”的运动状态时,一位科主任给病人做手术,因为术后严重并发症患者死亡,于是有“红卫兵”冲进医院暴打医生,医院严格处理“医疗事故”把科主任下放“牛棚”劳动改造。没有法制的社会,以“万众欢呼”做为审视和处理事情的标准,表面上有群众满意的结果,实际是严管“臭老九”的“私刑”在阻吓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人民群众更加难以得到应有的医学科技帮助。中国医学水平曾经停滞甚至倒退的历史,是惨痛教训。关于南京市儿童医院事件的网络言论里,我们已经看到“假如是我的孩子我杀他医生全家!”“可怜我的儿才25岁就走了,….我一定讨回公道,讨不回我就和这个医生和这个护士同归于尽”等等留言,政府可以用“私刑”,民众何以不为?打死小偷被解读为彰显正义,而不是违法,在当前的社会文化水平,比较依法行事的要求更容易流行社会。所以,就中国法制制度的进步说,南京市卫生局做了比毛医生冷漠病人更可怕的事情,可用于处理患儿死亡案的多种方法里,市卫生局恰好采用了为将来更严重的医患冲突提供实例的方式,这种不应该有的职能部门管理性失误,我们同样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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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出生证明—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户口簿3、孕产妇保健册4、儿童保健册5、准生证(一孩生育登记单)6、出院结算单、收据7、新生儿母亲手戳8、新生儿姓名9、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10、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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