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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剖腹救人,风险谁来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1:4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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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手术,危及孕妇母子生命;手术,孕妇本人又坚决不同意强行剖腹救人,风险谁来承担记者李刚迎接新生命呱呱坠地,原本是一件美丽而温馨的事情。然而,近日在广州暨大附一医院的产房,却出现了惊心动魄甚至是悲怆的一幕: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危及母子生命,但孕

不手术,危及孕妇母子生命;手术,孕妇本人又坚决不同意

强行剖腹救人,风险谁来承担

记者 李刚

  迎接新生命呱呱坠地,原本是一件美丽而温馨的事情。然而,近日在广州暨大附一医院的产房,却出现了惊心动魄甚至是悲怆的一幕: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危及母子生命,但孕妇坚决拒绝剖腹产,束手无策的医生在手术拖延一个多小时后,被迫行使医生处置权,对病人强行进行剖腹产手术。孕妇的命救下了,但胎儿最终因呼吸衰竭而未能留在世上。

  为救人医生强行处置

  记者来到暨大附一医院时,产妇杨某(化名)静静地躺在病房里。她甚至说不清,当时为什么会对医生剖腹产的紧急处置方案如此抗拒。

  12月3日早上6时许,怀孕38周的孕妇汕头籍妇女杨某下体突然流血不止,被紧急转送到暨大附一医院。医生判定孕妇有胎盘内出血症状,极可能出现胎盘早剥的现象,建议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否则胎儿孕妇均有危险。

  孕妇一听要进行剖腹产便情绪激动,坚决拒绝,要求顺产。任凭医护人员如何说明情况的严重性,她就是不接受。与此同时,医护人员对她采取吸氧、矫正胎心等各种措施缓解胎儿宫内窘迫,但情况很不乐观。监测显示胎儿的胎心越来越弱,而产妇下体出血量达约200毫升,情况已经十分危急。

  游说工作足足耗了1小时,孕妇的丈夫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后,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家属的劝说也不能让孕妇回心转意。由于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手术仍然不能进行。孕妇的身体越来越虚弱,医务人员认为病情已经到了不能再拖延的地步,最终医院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在得到家属的再次签字确认后,强行对孕妇进行剖宫手术。

  救与不救都有“险”

  3年前发生在北京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的案例,对医务工作者来说似乎是历历在目。让参与杨某救治的医护人员庆幸的是,这样的悲剧,这次没有在暨大附一医院上演。

  “好在母亲还算平安,这样的手术对医生来说风险实在太大。”术后,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仍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据参加急救的主治医生李瑞满回忆,产妇说她生过一个女孩,怕再生一个女孩。剖腹产要两年后才能再受孕,而且再怀孕风险很大,这个观念也导致了病人和医生的“拉锯战”。

  暨大附一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医务人员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时,是冒了很大风险的,从理论上说,如果产妇术后出现问题,医院将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蔡湛宇表示,过去医生行使处置权,多为患者失去意识无法签字、又找不到家属。本次患者意识清醒,她对自己生命健康最有决定权,她自己不愿意签字动手术,家属签字同意在法律上也只能作为参考,这就加大了医生行使处置权的难度。

  关键还在医患互信

  今年3月,卫生部出台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而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也提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有业内人士指出,应制定更细致的实施细则,降低医生因处置决定可能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应加强监管,更好地保障病人的知情权。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表示,处置权的有效实现,也需要营造一个实施环境。具体到当前,就是要营造“医患互信”的和谐医患关系

  王旭阳表示,只有在一个互信良好的医患关系中,病人才能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医生才能更好地发挥处置权效能,而不必过多担心法律风险;反言之,在一个医患关系紧张的氛围内,患者对医生极度不信任,医生人人自危,看着病人病情恶化也不愿承担风险。这样的情况下,知情权、决定权和处置权势必进退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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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因事故受伤住院,住院费用按责任认定比例是要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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