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暗战再掀信任危机"句句录音"到底伤了谁
导读:
【编者按】
近日,省妇幼医患“暗战”。1岁半患儿小涵的父亲和医生互不信任,家长“句句录音”,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医生“步步签字”,声称自己紧张得40天没睡好觉。目前小涵病危还躺在ICU里,双方均说,自己是一片爱心想救孩子。
医患信任危机再次升级,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呼吁,医患要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共同对抗病魔,避免再出现“八毛门”的悲剧。
【导读】
争议焦点
[家长:医院为了牟利或过度治疗]
[医院:家长不信任耽误救治时机]
各方评议
[律师:会诊每句话未必要负责]
[医生:儿科医生更需社会信任]
[卫生厅副厅长呼吁要相信医生]
[网友:信任应以负责任为基础]
探寻病源
[沟通不畅,摩擦产生几率高]
[举证倒置,医生没了安全感]
[信息失衡,调解机制欠健全]
对症下药
[相互倾听 创造机会多沟通]
[事故“举证”制度待改革]
[尝试推行“第三方调解”]
大洋评论
[谁该为医患不信任负责?]
【相关新闻】
"八毛门"又现广州版 省卫生厅副厅长短信调停
1岁5个月大的男孩小梓涵患重症手足口病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治疗,其父徐先生怀疑医院过度治疗,多次拒绝给孩子做相关检查,并一直对医疗行为录音拍照。目前孩子病情危重,医院认为家长的不配合耽误了诊治时机。
"八毛门"患儿康复出院 父亲昨向医院书面致歉
备受社会关注的“八毛门”患儿在武汉康复出院。目前小强饮食正常,术后体重比入院时增长1公斤,已经正常进食9天,一个月后将回医院复诊。而昨日,当事人家长陈刚也发表了书面道歉信,承认深圳儿童医院此前诊断正确,向儿童医院医生护士说“对不起,请原谅”。
【争议焦点】
家长:医院为了牟利或过度治疗
昨天,小梓涵躺在省妇幼保健院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还在抢救。他是9月21日因为发烧、皮疹等症状入院,被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治疗10天后,医院认为达到治愈出院标准,但徐先生认为孩子还没有完全恢复,不同意办出院手续,在9月30日签字离院。没想到,孩子又发热、咳嗽,10月9日返院。此后,孩子相继出现高热、皮疹、肝脾肿大、黄疸、多脏器功能损伤等。医院多次邀请省内权威专家会诊,诊断为病毒感染后免疫功能障碍,导致全身多脏器损伤。10月28日下午再次转入PICU救治,病情危重。
“我的孩子入院时只是发烧咳嗽,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严重?”徐先生打开一袋袋病历、检查片,红着眼睛说。他认为,孩子第一次入院,病情其实不严重,但就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上呼吸机,是医院为了牟利,搞过度医疗。此后,医院又出现一些照顾不周的问题,让他越来越怀疑。所以他一直向院外的医生咨询,并全程录音拍照,保留证据。
医院:家长不信任耽误救治时机
而院方则认为,正是这种不信任耽误了孩子的救治时机。儿科主任王波说,徐先生主导意识极强,对所有的检查、治疗,均需经过他自行向院外的专家求证后才允许进行。为消除家属疑虑,医院将病历文书、检验检查结果、知情告知记录等资料全部交给家属,允许家属对所有的沟通、谈话、处理进行录音拍照,并允许全程参与专家会诊、讨论。“这一切超越了医疗常规范畴,都是为了争取他们对救治的支持。”
王波举例说,患儿第二次入院时高烧、全身皮疹,需要做呼吸、血液、免疫等检查。但家长很抗拒,一开始只同意做简单的扎手指验血,到13日病情加重才同意拍胸片,发现气管炎,到了23日病情发展迅速才同意做详细检查,这时候已经发现多脏器损伤。
【各方评议】
律师:会诊的每句话未必要负责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表示,这是一宗医患不信任,极度强调证据的个案。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对医生的诊疗、会诊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以患者家长可以录音录像。这个并不违法。但是录下来的会诊内容并不表明医生每一句话都要对患者负责。因为会诊时医生自由思考,会存在片面或者不妥的意见,所以会诊的内容不应当成为患者事后指责医生的必然依据。在法律上,要注意证据讲究三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关联不大,并不能说明什么。
医生:儿科医生更需社会信任
医疗界流行一句话,一怕儿科,二怕急诊。省妇幼副院长陈运彬是个老儿科医生了。他还是广东省医师协会儿科分会主任委员。他自己是广医的毕业生,当了30多年儿科医生。他感叹当年班里30多个同学,现在只有3个人在做儿科的本行,其他的都转行了或者转了专业,大家都说儿科医生压力大。他说他想替儿科医生说句话。儿科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因为它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人群,这些孩子都是婴幼儿,他们不懂表达,或者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病情,所以诊疗对于儿科医生来说要求很高,需要一些辅助检查来诊断。很多时候病人家属怀疑医生过度检验或者治疗。“其实,儿科医生真的是热爱病人的,不然没有必要做儿科医生。”希望社会能够对临床救治给予客观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卫生厅副厅长呼吁要相信医生
“医患双方应该是朋友,而不是互相提防的敌人。”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接受采访时呼吁,深圳“八毛门”事件应该引起医患双方和媒体的反思。现在医疗行业是有不正之风,但要相信大多数医生是有职业道德的,不会存心害孩子。儿科诊疗比较复杂特殊,由于小孩子自身不会表达,而家长又往往不懂医疗知识,所以必须借助一些必要的检查去诊断病情,希望家长能够理解支持,不要动辄扣上过度治疗的帽子。医院也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共同对付病魔。[page]
网友:信任应建立在负责任的基础上
综观各网友对该事件的看法,多数人还是表示理解。
解千文:患者有权力不信任,医生有义务被质疑。在不平等的关系下,医生应该让步。这是一种进步,不是不信任。
串串又串串:因为患者权力基本没保障!医生、医院、卫生部门都是利益共同纽带,裁判员是我爸!医患纠纷的解决就没公平公开公正可言!
Michael-Cen:公共事业绝不应当市场化,造成这样的恶果是必然的。为了多赚钱,有些医生什么都敢说敢做,完全没有道德底线!谁不怕?
inanothertime: 信任建立在负责任的基础上,现在这类医生少之又少了。
【探寻病源】
举证倒置,让医生没安全感
医患之间的“心病”植根已深,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治好”的。一位医疗法制方面的专家表示,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就让医患之间筑起了“心墙”。“ 举证倒置”是指出现医疗纠纷时,医院要负责举证,证明患者的损害不是由诊疗失当造成的。实际上,这跟法律上已普遍采用的“疑罪从无”原则相违背。为此许多医务人员不得不在诊疗中自我保护,时刻提防患者告自己,而由此产生的“过度医疗”负担却是患者来背。
这位专家说,以感冒为例,头疼是感冒的一个常见症状。对一个有头疼症状的感冒患者,医生本可以按照常规治法来开药。头上有了举证倒置这个“紧箍咒”,有的医生就会考虑,万一患者的头疼有别的原因,出了问题自己就麻烦了。那么医生就可能要求患者做CT检查,一个感冒看下来要花好几百元。时间一长,医患之间信任会消失殆尽。
信息失衡,调解机制欠健全
广西医科大一附院院长赵劲民认为,这与缺乏一个公平、健全的调解机制有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很严重,要给双方“劝架”,必须是懂医的人。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从各大医院抽取医生来进行鉴定,但是患者多数不服,认为医生总归是偏袒医生的,患者对医学一窍不通难以与之抗衡。缺乏一个信得过的调解机构,不少患者选择了极端的维权方式。
沟通不畅,摩擦产生几率高
大医院的医生工作量很大,看着诊室外的病人排得满满的,医生很着急,想让所有的病人都看上病,交流的时间就少了。但许多病人是长途跋涉,排了很久的队才坐到了医生面前,被三言两语打发走,心里自然会冒火。
北京大兴医院医务科主任周培依也认为,有的医务人员确实没有重视跟患者的沟通。以手术告知为例,有的医生在走廊上、手术室门口匆匆跟病人、家属交代一下。多数病人没有医学知识,寥寥几句话他们肯定理解不了,如果手术出了问题,病人难免要找医生麻烦。
【对症下药】
相互倾听加强沟通
意识到纠纷的源头,医务工作者已经开始尝试寻找“解药”。湖北省襄樊市中医院的内科疑难病专家胡思荣以自己的个人网站为媒介,回答患者的各种咨询。在门诊没来得及彻底沟通的问题,胡思荣晚上回到家再跟患者详谈。有的病人想咨询些小问题,专门跑一趟医院不划算,也能在网上得到解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则定期安排医患见面会,利用周末时间,医生为患者解答平时来不及沟通的问题。
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院长肖常青认为,要缓解医患间的信任危机,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医务人员要有仁心仁术,其次是政府着力减轻病人负担。还有就是加强科普,让公众掌握基本的医疗知识等。
改革事故举证制度
“举证倒置”引发的医疗防范至少有两方面:其一是保护性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如做个B超就能解决问题的给你做个CT,这样可靠性更强;用一种抗生素能解决问题的,给你用两三种,这样更保险。其二是医生不愿做有风险的手术。有些高难度手术,医生需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精神,可是“举证倒置”却阻碍了这种精神,为了自身安全,医生往往是“知道山有虎,不向虎山行”,这对病人当然没有好处。“如果不搞‘你主张,我举证’,相信这两种情况都会有所好转。”不少医疗工作者表示。
试水“第三方调解”
利用第三方力量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的模式,也在各地悄然走俏。卫生部官员透露,在各种新兴方式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为最典型和最有实效的一种解决方式。
所谓的“第三方”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于该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专职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服务不收费,由政府财政支出。
这一机制还在医疗机构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缴纳一定保费后,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1万元以上的赔付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大洋评论】
谁该为医患不信任负责?
据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发生了一起医患不信任的风波。1岁半的男童小涵入住了该院ICU病房,病情危急,患儿家长徐先生质疑过度医疗,几乎全程录音记录了医生诊断过程,还另请外院医生求证诊疗方案,医生对此称不被信任压力大,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对该事件也表示关注。
广东省每年有20万手足口病患儿发病,即使1000多人需要重症救治,概率极低,也不能排除小涵患病要进入ICU的可能,患儿第一次入院就住ICU,目前还难以判断医院是否故意为之,从报道可知,二度入院且入住ICU却是病情之需。家长对医生的不信任来源于多方面“证据”,譬如手足口病是常见的小儿病症,患儿父亲徐先生判断不会太严重,还问了同院的10名患儿的家长均没人进入ICU,他另找北京的医生咨询,外院医生认为没有那么严重,加上医院用错病情告知书的模板——多重事实叠加引发了质疑,从而增加了双方的不信任。[page]
患者不信任医生只是社会不信任的一个缩影,没必要妖魔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各行各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欺诈行为,当然以救命为天职的医院也不能完全排除在外,而患儿家长对医院的不信任往往是基于生活经历的。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简单如感冒发烧挂号后,医生不由分说地叫患者去抽血化验,或者做一些其他的检查,这样一折腾下来,诊疗费和医药费数以百计,又或者患者不到医院看病,独自到药店花小钱买些药吃,药到病除,事实好像告诉我们,生的病都是小病,医院凭什么对我高收费?医院如果不是为了创收让患者多检查和吃高价药又是什么?
因而,对以上武断的猜测也不无道理。我们看到,繁冗的医疗程序和过度依赖技术的手段为不咸不淡的医患关系绑上了导火线,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导火线着火,后果便不堪设想。不过退而言之,医生要求多项检查也并非毫无根据,一些大病也有类似感冒发烧等小毛病的症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医生的用心良苦——无论医生怎样治疗都是为生命负责的,只是由于医学知识的隔阂缺少了沟通的桥梁,医院是为了医治病人而不是为了患者的钞票而“患得患失”——这样的体谅与理解是否可以从一定上消除误解增加互信?
对于小涵入住ICU,医院方面是否有过错,目前还没定论。患儿父亲徐先生所言只是猜疑过度医疗的迹象,但不是患儿不需要入院进入ICU治疗的充分条件,而且“随着病情加重,家属开始配合了医生诊疗”,只是家属会录音诊治的过程,表明该事件的医患不信任再度升级。治病救人是医院的职责,救死护伤是医生的天职,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医德指导医生做好工作的灵魂纲领,正所谓医者父母心,社会上流传“坑爹”的医疗是社会的伤疤,只是极少数败类所为,完全没必要扩大伤痛的面积,添油加醋地将医患关系妖魔化,最近深圳闹得轰轰烈烈的“八毛门”患儿事件不是以家长道歉结尾的吗?再次验证了医生并非是没有职业道德,相互信任是才是和谐医疗的基础。
那么,到底谁该为医患不信任负责?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对该事件的看法,呼吁病人冷静,不要影响医院的治疗,医生要凭着高度的责任心去救治患儿,最后是该检查的还是要检查,因为辅助的检查可以排除病因辅助医生的判断——倘若处于风波中的当事人,应该听听这样的良言!
作者:周望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是经常发生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就需要解决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劳动者需要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下面为你整理
通常情况下,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会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也需要在提出了行政复议之后规定时间作出决定。下面为你整理介绍了行政
两袋不同厂家生产的小核桃仁,外包装的整体构图和布局却非常相似,稍不留意就会使消费者造成视觉混淆。近日,其中的一家——上海三明食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享有的“桃仁棕色
“齐二药”事件余波未了,华源“欣弗”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全社会对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记者了解到,虽然有关欣弗不良反应调查进展每天都会在媒体上有新消息披露,但看似透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