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浆种花”事件该是谁的责任
导读:
近期,“血浆种花”事件成为互联网关注的热点。一些网友认为,用血浆浇花让广大无偿鲜血者心寒,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还有网友对血浆来源表示关注。
不可否认,在我国任何一个常人一当听(看)到“有人拿血浆去种花”,——恐怕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像那些网友一样的想法。国人之常情,笔者亦是如此。但经过大家是否仔细想过,在这个问题里面还有值得一提的是:人们是否应该换一种思维方式去对待这样的问题呢?比如说,那“血浆”是什么样的血浆呢?据新华网有关报道,问题出在该工矿医院血液报废管理程序上,输血科值班人员发现血液有絮状物后,进行报废处理时没有按规定处理,而是交给科室另一人员传递给了其朋友。
如此看来,若是那“血浆”是一种很好的肥料,并且还是准备用来进行报废处理的话。那么把它拿去用来种花又有何不可呢?
不是吗?!难道人就这么自私?难道宁可把那“血浆”进行报废处理,也不愿以将它用来种那些花花草草??难道宁可让一件对自己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却对其它的事物十分有用的东西“报废处理”,也不能让那其它的事物并且还是对人们做过贡献的事物去充分利用那对自己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的东西???相信任何一个常人看到这些都不会这样做。只是人们往往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就好比人们只知道有人拿“血浆”种花,但却并不知道种花的“血浆”是什么血浆。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而我们真真需要关注的是问题的本身。
在很多时候,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其它的目的,就会想方设法的去做某件事。例如:一些人为了吸引公众的视线会千方百计的去炒作一件事情。
是什么人才会去炒作这样一件事情呢?恐怕也只有那些与他的利益直接挂钩者才会这样做。这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还有在此次“血浆种花”事件的处理中,有关部门能否对大家多解释几个问题——血液为什么会要那样报废处理?血液报废处理后还有用没有?以及那血液是不是很好的肥料等等。毕竟,像那一旦出了事情,不想着如何去化解事情本身的矛盾,就一味的去出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也是十分不理智的。而那样也只会让矛盾越积越深。我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充满理智的社会,而不是一个矛盾没有化解的现状。
像发生这样的一些事情,在我们当中的有很多人是有责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例如:有关部门、某些媒体及网友等等。
据新华网披露,成都“血浆浇花”事件近日在社会引发轩然大波。日前,成都市卫生局对“血浆浇花”涉事医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但其中暴露的却值得有关部门引起重视。由此可见,只要先前的假设成立,血液管理漏洞才是问题本身的关键所在,而不是那所谓的“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若不是因为血液管理漏洞,又怎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若不是有人在刻意炒作此事,又怎会引发轩然大波?若不是因为人们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又怎会说出那样的话?难道这不正是有关部门、某些媒体及网友的责任吗?
社会是个大家庭,就“血浆种花”事件而言,现在是我们大家该反思自己对待此事是否都理智了的时候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存在责任的划分和认定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和损失,两者均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都是国
上海市卫生局公布医跑跑事件原因及处理结果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医跑跑事件昨天有了官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病人死因为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那么,产品责任的
医疗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那么医疗纠纷责任究竟是怎样的?下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