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建言:如何防止医疗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导读:
我市医疗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2007年为98例,2010年上升为152例,有些医疗纠纷,尤其是重大纠纷,患方家属不采取依法处理的途径,而是带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聚集大量人员采取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等方式来解决医患纠纷。对此类医疗纠纷,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制止患方的违法行为,则医疗纠纷能够较快得到处理,阻止医疗纠纷引发成群体性事件。那么,当前基层医疗机构应如何预防医疗纠纷?我认为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监察室、门诊办公室、保卫科、纠纷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要落实医疗质量的核心制度,如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登记制度、新技术准入制度、病历书写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医疗机构应设置医患沟通工作室,室内应配备录音录像设施;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