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加药致病情加重村医被告索赔26万
导读:
患儿在村医那输液后出现了抽搐、呕吐,不省人事,患儿家属认为这是因为村医私加药导致,为此与村医产生纠纷。
事件:患儿病情加重,村医加药惹祸?
2008年9月18日上午,博白12岁的晓亮(化名)因嘴角有点歪伴头痛到博白县三滩镇某村李成(化名)诊所看病。李医生经询问并检查后建议晓亮到上级医院诊治。于是,晓亮的父母带着晓亮到博白县人民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而后晓亮的父母带晓亮持处方到李成诊所诊治,李成开出处方,晓亮在该诊所输液一次后,晓亮的父母取三天的药找村医生帮儿子输液。
晓亮的父母先后找了赵元(化名)及同村的另一位医生帮儿子输液,9月25日,晓亮的父母再次到赵元医疗点输液时,赵元在原处方的基础上加了2支先锋七,晓亮输液至第四瓶药水时即出现抽搐、呕吐,不省人事。
事后,晓亮的父母先后将儿子送到博白、玉林、南宁三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万多元。
争议:患儿父亲与村医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失公平?
2008年10月24日,在晓亮父亲的请求下,经当地公安机关主持,当地卫生局、人民医院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晓亮父亲与赵元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元一次性赔偿晓亮父亲经济损失20000元,晓亮父亲不再追究赵元的任何责任,且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
协议签订后,赵元支付了20000元给晓亮父亲。后来,晓亮家人觉得这种处理方式是有失公平,且对方是违背良心,乘人之危,便于去年6月9日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协议书,并要求赵元赔偿因其非法行医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2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原告。
一审: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在一审中,晓亮家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玉林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先锋七等致患儿病情加重的证据,但赵元随意在其他诊所的处方上加药是不妥当。
对于晓亮的伤残鉴定,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确定原告的病情加重与被告输液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作鉴定。
法院查明,赵元没有取得有关行医证件,属非法行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赵元非法行医行为以及输液过程中加入先锋七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在诊疗原告的过程中随意在其他诊所处方上加药,该行为是不妥当,存在过错,故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301.2元。
对于该协议,法院认为,是晓亮的父亲主动提出的,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签订的,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以及被告乘人之危、威迫等情形。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日前,博白法院一审驳回了晓亮方的诉求。近日,晓亮及家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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