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三次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导读:
妻子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丈夫认为医生存在过错而向医院索赔,引发医患纠纷。经过大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疏导和积极化解后,7月28日下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2008年2月11日,大新县雷平镇梁某之妻姜某因下腹疼痛到大新县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5月,经崇左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原告不服,2009年元月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但主办法官并不放弃努力,庭审过后注意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点,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积极与双方代理律师探讨疑问,摆明当前此类案件的审判对策,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第三次调解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适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0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