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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病人放7个支架“喝了谁的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5 06:5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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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卫生部门要求降“用药收入比重”,一些公立医院就从其他方面想办法。济南某公司一位副总经理曾因为心梗住院,接受了支架治疗手术,先后被放进7个支架,前后花了十几万元。(2月20日A12版)按照相关医学专家的说法,“支架放3个以上就失去临床意义,放7个纯粹变成卖支

  卫生部门要求降“用药收入比重”,一些公立医院就从其他方面想办法。济南某公司一位副总经理曾因为心梗住院,接受了支架治疗手术,先后被放进7个支架,前后花了十几万元。(2月20日A12版)

  按照相关医学专家的说法,“支架放3个以上就失去临床意义,放7个纯粹变成卖支架。”而且,就心脏病治疗而言,搭桥手术是最好的方案。那么,为什么大量的医院和医生不乐意实施“搭桥”?说白了就是针对可以被“狠宰”的医疗对象而言的。

  在新闻报道中提到了被放7个支架的医疗对象是某公司一位副总。这位副总究竟是什么公司的不必追问,但不可能是付不出医疗费的“穷人”,类似的“无钱看病”的农村贫困群体,“打死”医院也舍不得给他多放,恐怕会第一时间担心人家“欠费”、“偷逃”!而为什么又专门给一些较富裕群体(包括那些虽然未参与医保但收入高的群体),以及有医保者“多放支架”?这才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多放几个支架”发这个“支架财”的医院和医生,最终吞噬的是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资料显示,国家和政府日益重视和保障公众“看病权益”,医保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一些地方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已达70%以上,确实减轻了公众负担。但在一个“暴利药价”和“过度医疗(放支架)”现实之下,政府投入得越多,流进“过度医疗”这个“黑窟窿”的钱越多。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就是,无论是让人指斥的“过度医疗”以及高达“6500%的药品暴利”现象,除了滋生一批批“食利”的药厂、中间商、医药代表、医院、医生以外,事实上这个巨大的“漏洞”也已经成了吞噬医疗改革成果、吸食政府财政投入的“蚂蟥”。

  所以,这正是为什么公众一直不理解,逐年医疗保障上投入增加,但公众却大多“没感觉”的主要原因。这个答案早就呼之欲出,政府投入越多,“中间食利者”截留的越多,公众获益却相对摊薄。有关媒体不妨调查证实这位被放“7个支架”的副总,他个人负担肯定并不重。那么,暴利医院究竟“食利”于何处或“喝的谁的血”?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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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5(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6(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赔偿项目: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多少的计算方式: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鉴定结论并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然证据。是否成为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还取决于法院对该结论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往往并不据此判决不赔偿,而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和证据判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的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在民事诉讼当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审查权。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审查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也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后,证明了医疗行为违法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法院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推定。如果被诉的医疗机构不予举证否定因果关系和过错,只要法官经审理认为这一推定并不违背客观规律,当然就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由此观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其具有法定的审查权,既可以采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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