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损害 > “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07:44:42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10月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

  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10月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12日,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在接受专访时,道出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在审议中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魏盛礼 法学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已有20年时间。1991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师从王作堂教授。现任南昌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点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在《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等全国专业一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就有关于网络侵权、环境侵权的专门论述,去年他曾写信给国家有关部门建议侵权责任法中应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直期待这部法律出台

  新法制报:你一直在研究民商法领域,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何期待?

  魏盛礼: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支柱性法律,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因此,这次统一的立法可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我对民商法的研究已有20年,一直期待在中国能出台这么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后就没了下文,直到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什么?

  魏盛礼:这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有关,因为当时关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争论了很长时间,后来才决定要走分部制定的道路。按照计划,物权法不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不能“上马”的。物权法直到2007年才完成,所以侵权责任法时隔6年再次审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完成后,我们下一步的立法任务是什么?

  魏盛礼:专门制定一部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中是第一次,我们下一步的计划是修订民法通则总则。修订完成后,民法典的框架就搭起来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的规定与先前民法通则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什么不同之处?

  魏盛礼:我认为与以前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化、体系化了。草案确实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前的法律中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而已。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

  新法制报:草案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为造成死亡和造成残疾两种,这算不算是一个进步呢?

  魏盛礼:区分死亡和残疾是必须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规定只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这次将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种有可能出现的人身权都概括了进去,是我国在人身权立法方面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法制报:草案中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先前《解释》中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新的规定会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变得更容易?

  魏盛礼:这两者没有不同,就是换了个说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只是前者的表达更科学而已。

  网络侵权的解决不能单靠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草案中也有许多亮点,如网络侵权、医疗纠纷等,其中网络侵权是近年来的新兴产物,“人肉搜索”是新鲜词,有了网络侵权的规定,“人肉搜索”会不会被禁止?

  魏盛礼:“人肉搜索”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话题,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时就有人提出网民的意见大多是要求禁止。其实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侵权责任来规定是解决不了的。这同中国的信息稀缺,媒体不发达有关,你像杭州“欺实马”事件中,胡斌母亲的身份如果能第一时间弄清楚,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吗?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使网民不能及时得到想要的信息。如果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这种事是不会产生的。

  新法制报:此前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医院与病人之间互相扯皮等,此次草案将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由医院承担,这样明确的规定对医疗纠纷更好解决有没有什么帮助?

  魏盛礼: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都是原来基本定型,这次只是归纳了一下。我个人认为,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矛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相互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单靠法律是不能够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消除整个社会的不信任下手。

  希望审议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这部法律还需要完善吗?

  魏盛礼:我个人认为,目前法律有两大缺陷,一是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什么叫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但那不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对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举个例子你买了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花了10元,喝了后生病住院花了8000元,我按十倍赔偿赔给你的100块钱不叫惩罚性赔偿,我赔你的医药费8000元才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对于惩治恶劣行为是必须存在的,在全世界也是同行的,遗憾的是这次的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保护没有区分主体。公众人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行“弱化保护”的,许多国家对名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实行更低限度的保护。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最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是哪方面?

  魏盛礼:我认为是环境损害赔偿。若污染企业被抓到,只是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些钱相比企业赚的钱简直是不值一提。但试想,若采用惩罚性赔偿一次罚款几百万元,污染企业还敢继续生产吗?如果这次侵权责任法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我认为对治理环境污染是起不了什么大作用的。[page]

  文/图 刘星 首席记者陈华世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你好,请问你们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来规避风险吗
  •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赔偿损失时按照填补原则以及惩罚性原则处理,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综上,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主张权利,计算赔偿额时可以通过工商或质监部门查账获得,若仍无所获,可以计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手机卡被反诈中心停机,需先核实原因并申诉。这通常涉及手机使用行为或身份信息异常。若长时间未解决或影响生活,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说明**:手机卡被反诈中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40分钟前
关于未成年签订的合同违约金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52岁老人目前无法定赡养费。法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家庭关系,但无法律后果。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23分钟前
是的,您有权了解账户余额被冻结的具体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财产冻结需有合法依据,并应通知当事人。银行或执法机构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您提供冻结通知书,说明冻
张弦律师
张弦律师
14分钟前
建议把你想咨询的问题详细的说说目前的情况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