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高热不退致脑瘫医院处置欠当被判赔
导读:
红网怀化9月2日讯(通讯员 邓晗)因患儿高烧不退,医院没有考虑颅内感染的可能,积极采取降温措施,且在治疗无明显好转下不及时通知病人转院,以致患儿最终脑瘫。9月1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沅陵县某医院赔偿受害人周某父母护理费等损失43220元。
原告周某(女,现年4岁)2008年7月23日因发烧在其祖母的陪同下到被告沅陵县某医院处入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至25日凌晨5时仍高烧不退。遂转至沅陵县中医院治疗,8月7日经ct检查为“脑萎缩,符合病脑后遗改变”,期间还在湖南省儿童医院门诊,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
2009年4月27日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为三级伤残,目前失语、肢体活动障碍,属完全护理依赖。之后周某父母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被告仅为周某报销医疗费300元。2009年5月27日原告向沅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721514.98元。2009年8月25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院方除考虑扁桃体炎外,还应考虑有颅内感染(乙脑)的可能,在治疗上也应采取物理降温为主,药物降温为辅的治疗,在抗炎、抗病毒等无效后应及时转上级医院,但医院方的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被鉴定人目前的情况与患乙脑的病情有关”。
沅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沅陵县某医院作为最初的诊疗机构,应对患者的病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处理,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根椐以上鉴定,被告没有积极采取降温措施等保护大脑,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病情程度有关,原告的乙脑后遗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原告到沅陵县中医院及省儿童医院治疗开支的费用,系原告的正常开支,不属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应对原告的长期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适当赔偿。2009年11月10日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161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报,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考虑到周某需终身护理,遂在一审所判数额基础上加判21610元。
卫生常识提示:乙脑是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以脑实质炎症为主要病变的急性传染病。由蚊虫传播,夏秋季流行,主要症状和体征为起病急、高热、抽搐、头痛、呕吐等,目前尚无特效的抗病毒药物。重点要处理好高热、抽搐和呼吸衰竭等危重症状。特别是要降温保护大脑神经。一般与感冒发烧症状相似,家长一定不可轻心。家长给小孩及时接种是预防乙脑的有效方法。
[稿源:红网]
[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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