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医院因医疗事故被判赔偿患者42万余元
导读:
新华社昆明9月5日电(记者秦晴)一位普通小学教师因为医院过失行为致残,遂将院方告上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如下判决: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向原告李国莲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426848.27元。
2000年9月,原告李国莲因为双下肢无力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入院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后因病情加重转住该院神经外科,同年10月5日在原告签字同意后全麻下行椎板切除,椎管内探查术,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国莲双下肢感觉自动丧失,大小便失禁。12月12日出院后同日以胸7、8椎结核并截瘫转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并在全麻下行胸7、8椎结核病灶清除术、植骨术,术后双下肢肌力感觉部分恢复,但双下肢截瘫和大小便失禁已成事实。
李国莲经多方医治无效为明确医疗致残的原因,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出具昆明医学会鉴字(2004)5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认为李国莲已致二级伤残,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认为:昆明总医院在为李国莲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完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等违规事实,因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原告双下肢不完全瘫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4日受理此案,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赔偿医疗费50896.77元,误工费20621.50元,陪护费42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39517元,残疾用具费70155元等十项共计赔偿426848.27元,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同时负担此案的受理费。
原被告双方当庭并无表示不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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