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之恶甚于回扣
导读:
□ 杨 涛
近日,记者接到匿名举报,指北京肿瘤医院两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举报材料中提供了包含8段视频的光盘和相关文字材料。两医生均承认视频中的医生就是自己。陈姓医生承认数钱,但称完全是个人活动,与业务无关。两名医生均否认收取医药代表回扣,并称从未干涉过其他医生用药。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卫生局纠风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新京报》10月30日报道)
这起“回扣门”的结果,我们不妨静待有关部门去调查吧。但是,据当事人之一陈医生称,经过对视频的反复比对,摄像头装在他办公室排风扇的百叶窗内,也就是说,举报人所获取的视频是通过在他人办公室中安装摄像头所获取的。如果此话属实,我对暗中监视的恐惧甚至超过医生收受回扣的本身。因为,无论打着任何高尚的旗号,秘密窃听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治国家,由于窃听、监视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被加以最严格限制。私人不能实施任何窃听行为,否则就构成犯罪。而公权力为了侦查的需要必须窃听的,也要获得相关司法批准,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窃听资料必须专人保管,及时销毁;非法窃听不但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不被接受作为法庭证据。
在我们国家,公权力进行窃听目前并没有很严格的法律限制,通常为了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批准对公民进行窃听。但在关于私人窃听的问题上,却是严格禁止的。私人窃听不仅在民法上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更可能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诸多私家侦探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进行窃听等行为,被法院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前不久,北京海淀区法院就宣判一起原某和拥某跟踪偷拍并在网上买卖公民信息案件。
但是,公民作为当事人一方在与对方公开进行交谈时所作的录音,不认为是“窃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当事人一方与对方进行的谈话,对于双方来说就不属于隐私,进行录音提交法庭是合法有效的,但也不能随意对外公布。实践中,也有行贿人录取自己与受贿人的谈话提交检察机关,这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为了获取医生收取“回扣”的证据,公民私自在他人的办公室或者其他场所安装摄像头窃听他人的行为,绝对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应当摒弃的行为。因为,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良好目的而采取违法的手段,一旦不择手段被默许,受到侵犯的就不仅是那些我们视为坏人的人,更可能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可惜,如今许多网民的思维被一腔正义所裹挟,从网上披露韩峰涉及隐私的日记,到冒充官员的名字进行所谓的“财产公示”,再到对医生的窃听,人们往往忘记了,恶的手段往往并不会带来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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