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多少
导读:
大家都知道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但是多数人不愿意去医院就诊,因为医院的就医手续比较麻烦,当然一些小型医院也会出现误诊的现象。那么对于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多少?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院误诊赔偿标准是多少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医疗行为的诊断环节存在行为上的过错,要么临床诊断完全错误、要么遗漏重要的诊断。进而由于诊断的错误,导致依据诊断展开的治疗行为的错误,最终引发医疗争议。
许多医疗行为的过错主要是当事的医生疏于履行医师法定的注意义务,疏于详细询问病史,此外体检过程流于形式,没有针对相关病症的特征问题等等,进行细致观察,也没有仔细查看甚至是没有等到检验结果回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测,就向患者注射相应的药物,而且往往一错再错,没有在发生错误用药之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导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医疗争议。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三)诉讼:经过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决的,收集好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一并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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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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