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出事故老翁获赔12万
导读:
水母网3月21日讯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经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年近70岁的刘某日前与某医院达成医疗事故调解协议:该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元。
刘某于2005年8月19日到烟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穿孔,并于当日施行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次日,医院组织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11月19日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6年6月14日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于2006年7月14日出院。由于医院的误诊,导致刘某住院11个月,先后做了5次手术,医疗费40余万元。
出院后,刘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但院方始终认为自己无过错,不予赔偿。由于住院花费,刘某已倾家荡产,无力聘请律师代理,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律师。
医学专家鉴定组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赵樟 源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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