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规定”该为孕妇的死负责吗?
导读:
山东济阳孕妇董明霞因引产大出血,需要输血救命。尽管家属要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承担一切后果,但接诊的齐鲁医院仍坚持按法律规定,等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6个小时的等待,孕妇不幸离开了人世。读到这条消息,相信所有的人心里都会感到万分的沉重。
那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啊!6个小时之内,医务人员可能能够挽救她的生命,可能能够创造一个奇迹,可能能够完成一次神圣的使命……但是,这一极其宝贵的机会就那样轻易丢失了。什么原因?是所谓的“规定”。根据《献血法》规定,没有经过检验的血液不能使用。这是为了保证临床用血。但是,2004年卫生部曾出台《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没有血源会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可以紧急输血。这就是说,在病人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紧急输血。那家医院只记得“没有经过检验的血液不能使用”的规定,却忘记了还有一个更为急迫的规定:“在没有血源会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可以紧急输血”,所谓按“规定办事”不攻自破了。
在医疗领域,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有的规定因为时间的变化和科学的发展,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现实,或需要修改、补充,或予以删除、取消等,紧急输血就是对于《献血法》的一个补充。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科学的进步,体现了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如果人们在实践中发现某些“规定”有违于患者的健康,甚至有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那么,抢救生命无疑必须放在第一位。生命是不能当儿戏的,规定却是可以修正的。当然,医生在判断是严格执行有缺陷的规定,还是抢救面临危险的生命时,可能会产生本能的选择,此时,人性、责任、理性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考虑自我,必然易将风险推到患者一方;如果敬业尽责,应该会将救命放在首位。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没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这应该是做人的底线,更应该是医务人员的底线。
去年,北京曾经发生过因为孕妇丈夫不签字,导致孕妇难产死亡事件。尽管医院推卸了全部责任,但是关于生命的第一性、关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关于制度规定能否更加人性化等,依然为人们所关注和讨论。其实,如果人道主义的成分在社会比例中太薄、太少,就容易引发一些违反人性、违反常理的事件。以人为本理念的大力弘扬,将增加社会上人道主义的比重,同时也让我们重新审视各项制度规定,看看哪些需要改进,哪些需要完善,哪些需要废除,让其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更有利于文明的植根,更有利于人民的健康和幸福。
失去的生命难以挽回,但是生命生生不息。关注那位不幸的孕妇,其实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的生存;关注一个人的命运,也是关注我们大家的命运。但愿悲剧不再重演,但愿制度规定能够在各方面的努力下,科学合理、互不矛盾、服务人民、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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