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刚出生就不见院方称死胎已被焚烧
导读:
儿子一出生就被医生宣告死亡,但父亲一周来都没有见到儿子的死亡通知,他认定医院将其儿子掉包。医院昨日(27日)告知家属,胎儿是死胎,已经被作为医疗废物焚烧。
家属:
无正式通知也未见尸体
一个星期以来,段先生最希望见到的,是刚出生的儿子的遗体,或者死亡通知。但直到昨日上午,他手中拿着的只有一叠妻子入院时的缴费单,他没有收到医院任何关于他儿子的医学材料。
段先生和妻子目前育有两女,他们一直希望有一个儿子。去年,段太太又怀上了孩子,经鉴定是男性。上周四凌晨,段太太下体大出血,段先生马上请急救车将妻子送到龙岗区人民医院抢救。
医生马上安排段太太做B超检查。段先生说,在太太检查后,他向负责检查的医护人员咨询太太及儿子的情况,当时他得到的答复是“应该没问题。”
接近凌晨5时,医生开始对段太太实施剖腹手术。据段先生称,手术进行了15分钟时,医生出来告知他,胎儿心跳很微弱。又过了几分钟,医生再次从手术室出来,要求段先生在纸上签下胎儿“已经死亡,放弃抢救”的字。
段先生当即发火,“人还在抢救中,你们怎么能要求我签这样的字?”段先生拒绝签字,医生于是继续抢救。
手术进行到43分钟时,医生把一名胎儿抱出来,段先生说,当时他见到胎儿已经没有动静。医生再次表示,胎儿可能没有救了。但段先生仍然希望有奇迹,要求医生继续抢救。
医生后来把胎儿再次抱入手术室。从那时起,段先生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儿子。手术结束后,医生明确告诉段先生,胎儿已经死亡。
段先生说,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他后来一再向医院要求见一下儿子的遗体,但未能如愿。他又向医院索要儿子的死亡通知,但医院称没有死亡通知。“连病历也没有,医院说我儿子的病历附在了我妻子的病历上,出院才能给我。”
段先生说,他一直都没有得到儿子死亡的正式说法。综合妻子入院以来的种种迹象,段先生怀疑医院将他的儿子掉了包。
医院:
死胎不需写死亡通知
昨日,龙岗区人民医院负责人和有关科室医生应段先生的要求,与段先生会面说明情况。
段先生要求马上见到自己的儿子,哪怕是尸体。但一名姓万的医院副院长明确告诉段先生,胎儿已经被作为医疗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焚烧,段先生要看遗体已经不可能。医院的有关记录显示,段太太的胎儿在9月23日被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运走。
万副院长解释称,经诊断,段太太胎盘早剥,胎儿在取出时,已是死胎,经抢救无效。死胎是要作为医疗废物处理的,不需要到太平间,也不需要写死亡通知。
根据卫生部和最高法院制订的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医生对患者家属有告知义务。万副院长说,由于是死胎,医生在抢救一段时间后,要求家属签字确认胎儿已经死亡是正常程序。由于段先生拒绝签字,医生后来也出于人道主义,继续对胎儿采取复苏措施。
记者昨日在段太太的会诊记录上看到,医生诊断段太太的儿子已经死亡;而段太太的住院告知书上,也明确段太太“胎死宫中”。两份记录均有段先生的签字。(记者 梁朗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怎样离婚所谓管教,是指父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
我母亲生病突然死亡,丢下我父亲去了,我们兄弟姐妹四人都在外地工作,谁都不可能长期守在父亲身边,而父亲身体很好,他今后的路怎么走?经过我们说服,父亲同意再找老伴。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