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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剖宫产造成患者子宫内膜异位症 长春城西医院被质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4:2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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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上午,刚做完手术的周女士显得非常虚弱。六年前,她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医院做了剖宫产手术,今年,她突然觉得腿痛难忍,到医院一检查,结果是子宫内膜异位症,又做了手术。周女士及家人认为,这是六年前剖宫产手术造成的。1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周女士家中。刚刚

  昨日上午,刚做完手术的周女士显得非常虚弱。六年前,她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医院做了剖宫产手术,今年,她突然觉得腿痛难忍,到医院一检查,结果是子宫内膜异位症,又做了手术。周女士及家人认为,这是六年前剖宫产手术造成的。

  1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周女士家中。刚刚做完手术的周女士对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11月,周女士接近产期,听说当时城西医院聘了两位妇产科专家,很有名气,于是周女士来到城西医院准备生产。医生给周女士做完检查后称,周女士腹中胎儿有脐带缠脖现象,需要做剖宫产手术,不然胎儿和母亲都会有危险。

  周女士的丈夫说,生孩子一共花费了1800多元,而且是车接车送。住了4天后周女士出院,出院之后她没有感觉到异常。“可是后来一直觉得身体不舒服,去了好几家医院也没检查出什么病来。直到前些天腿疼得受不了,到中日联谊医院,经过检查,说是子宫内膜异位症,需要做手术。就花了8000多元做了手术,下周一还得去医院复诊。”周女士说。

  经过咨询,周女士及家人认为这是由于六年前做的剖宫产手术造成的,城西医院对此要承担全部责任,那个姓宋的医生当时承包了城西医院的产科,2003年给周女士做手术的专家就是这个人。于是,周女士的丈夫来到了城西医院,想找当年做手术的宋医生讨个说法。但医院的负责人说,宋医生现在早就已经不在该医院了,院方也联系不上。

  记者随后来到离周女士家不远的城西医院,医院的人说两位院长都去开会了,最后,一位主任接待了记者。该主任称,事情都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当时她还不在医院工作,也不清楚当时的情况,那位姓宋的医生是城西医院聘请来的。导致周女士这种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不排除是因为当年剖宫产手术造成的。这位主任表示,这种事应该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是由于当年的剖宫产手术造成的,就算找不到当时做手术的医生,医院方面也会负责任的。

  目前,周女士的丈夫已经向长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该办公室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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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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