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接下来,关于以前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7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犯罪客体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情节,法律对非法行医犯罪的量刑处罚是不同的,一般情节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以前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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