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注射药物致病人休克死亡
导读:
非法行医注射药物致病人休克死亡
因为轻信热心人介绍,在某医院接受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医治,结果在注射药物后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在律师的帮助下,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医院分别拿出8万多元和10余万元,共计20.64万元给予受害人家属作为赔偿,事故责任人王某也服刑入狱。
轻信他人乱投医丧命
据了解,2009年1月,新乡长垣县张三寨乡杨某在滑县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病期间,做陪护的妻子在热心人的介绍下,请该医院工作人员王某为杨某诊治腰疼,粘贴了膏药。次日,王某在给杨某注射了B1、利多卡因等药物后,杨某随即出现不适症状。杨某的家属要求在骨科医院就地抢救时,王某断然拒绝,并强令家属将杨某转送滑县人民医院救治。当送至滑县人民医院时,杨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系B1、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无证非法行医获刑又赔偿
事后查明,王某自2007年至案发一直在这家骨科医院工作,2008年12月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所用注射器械和药物系从医院手术室取得,所贴膏药系从医院门诊取得。经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某就民事赔偿一事与杨某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8.5万元。
签订民事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家属经咨询得知王某所在的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聘请律师介入本案。律师李秀章、张建开代理本案后,认真寻找对受害人亲属有利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并将这家骨科医院列为本案被告。经法院审理,受害人家属最终获得20.64万元的赔偿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非法行医的医疗事故处理是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一般程序包括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调查、做出结论。情形有
中新网重庆2月26日电(刘贤)张某原为20世纪70年代其所在村的赤脚医生,一直未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但仍为当地村民进行诊疗、助产等。张某在为产妇接生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