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年10月14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导读: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司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探索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和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0]12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全省范围内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把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机构校验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我省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全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由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具体实施。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具体制定方案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保费列支。医疗机构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按年度统一缴纳,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并在医疗支出直接摊销,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六、调解赔付。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尽快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医患纠纷发生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派员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处理,协调赔付工作。建立绿色理赔通道,提高调解赔付效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七、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投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责,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法学及医学咨询委员会,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本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河南保监局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监管,促进承保公司法制、规范、诚信经营。我省将不断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经验,完善措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医患双方服务,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河 南 省 中 医 管 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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