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让医院用药的“潜规则”浮出水面
导读:
电子病历本来是无形的,在医疗改革的背景之下,本来没有重量的电子病历,被加载了太多的东西。
2007年12月,宁波某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的几份内部文件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医院用药的‘潜规则’也随着这几份材料浮出水面。
据《今日早报》报道,2007年8月9日,杨达到办公室对面的同和医院看过病。经过医生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之后他给杨达开了左氧沙星注射液和克林霉素注射液。
第二天,杨达死亡。在咨询了有关医学专家后,杨家人认为:杨达仅仅是病毒性感冒,尸检报告也证实并无细菌性感染症状,医院完全可以开些口服药,但却用上了抗菌药物,显然是滥开药物。
在与院方交涉无果后,杨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7万元。
庭审时真正的重磅炸弹是原告律师出具的那几份医院方面的文件。原告表示这些内部文件是在医生办公桌上拿到的,上面有院长签名以及医院印签章。
文件中明确列出了医院对医生用药的“特殊要求”,如非医保病人必须使用医院直销药品,杜绝使用同类药品的医保甲类药(医保可全额报销);对医保病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直销药品中的乙类药(医保可部分报销);药房、收费处在接到自费处方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要联系医生更改处方。
附在文件后面的药品目录中,数10种所谓的直销药品,基本上是丙类(自费药物)或者乙类的抗菌药,其中就包括开给杨达的多种学名为左氧沙星、克林霉素的注射液。
在另一份文件上还有医院的奖金考核办法:每个科室都有月度经济指标考核,激光美容科最高8万元,男科、妇科都是3万元,内科两万元,其他科室4000元~8000元不等,超额部分则有2%的奖励。对此,法官表示还要等医疗事故报告鉴定出来以后再次开庭。
在全国大多数医院,如同同和医院一样,医生的收入不是取决于他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是取决于开多少药。多开药、开贵药,这些创收“潜规则”一直是业内人所共知的事实,同和医院的内部文件,只是让这一切浮上了水面。
医生曾是中国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但90年代以后,这个行业的职业声誉如同高台跳水。医生这个名词更多地是和“灰色收入”、“滥开药”、“过度检查”甚至更可怕的“医疗事故”,联系在一起的。
北医三院是北京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的职务工资在三、四千元左右,在北京这个薪酬显然不算是高薪,甚至有些不够花。而要想在三甲医院谋一个主治医师的职位,学历能力都要相当高。
漫长的学习过程大大提高了这个行业的从业成本。医科学生5年才能本科毕业,要想取得博士文凭,需要11年时间。在那些尖端的医疗领域里,知识更新的速度比其他学科更快,这逼着他们一生都必须保持学习的习惯。
这一切都使医学生对薪酬的期望高于其他行业。但中国的现实常常给他们迎头一击。
一台胃癌手术平均需要4个小时,动用两个麻醉师,1个主刀医生,2个助手,1个实习医生,2个护士。国家核定的价格是1800元,人均小时收入50多元。而两根手术缝线的费用也要接近200元!
公立医院里,医生的诊疗活动收取的费用是有限制的。这和我国低下的医保水平有关—如果诊疗费用太高,医保就无力承受。至于药费,只要不是医保目录内的药物,再昂贵也是由患者自费承担,所以就形成了“药贵医贱”的格局。这正是导致医生的收入取决于开药而不是技术水平的原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人都有生病的时候,这时候是需要上医院看病的,医疗机构是需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治病救人的,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生误诊致死责任是什么
医生虽然比普通人更清楚该如何治病救人,但不同的医生在职业方面的素质、水平不一样,因此即使是医生也是有可能出现误诊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其实我们也应该适当的理解一
□特约评论员陈家兴孩子发烧,医生诊断为感冒,对其输液治疗。输液到第2瓶不久,孩子猝死。当事医生卢某以“要写抢救过程”为由把病历拿去,却将病历撕改成“1.感染性疾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