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 流浪汉高速身亡 救助站索16万元

流浪汉高速身亡 救助站索16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0:38:08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名流浪汉在成乐高速被大货车撞死,在找不到其亲属的情况下,乐山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替流浪汉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该车辆投保保险赔付限额内直接支付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无名氏丧葬费、死亡

  一名流浪汉在成乐高速被大货车撞死,在找不到其亲属的情况下,乐山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替流浪汉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该车辆投保保险赔付限额内直接支付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万多元。该公司认为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主体不适格,遂向乐山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流浪汉高速路上被撞身亡

  去年3月15日凌晨2时35分许,乐山市犍为县人王某开着一辆厢式大货车,在成乐高速公路将一行人撞死。据乐山市救助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名行人后来被证明为城市流浪人员,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没有找到死者的任何身份证明,便通过媒体征集死者个人信息和寻找亲属,但没有任何结果。

  在成乐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将这名死者称作“无名氏”(男),认定当事人无名氏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救助站替其索赔一审胜诉

  事发后,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无名氏车祸死亡信息移送乐山市民政局,请求协助处理。2010年8月6日,乐山市民政局以文件形式向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下发了《关于协助处理无名氏流浪乞讨人员交通事故有关事宜的通知》。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由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无名氏交通事故后续工作。该通知还写明:所得赔偿费在扣除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后专账保管。今后此类事件参照此通知处理。

  乐山市救助管理站遂向犍为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和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无名氏各项费用共计191670元。今年4月14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本案第三人在车辆投保保险赔付限额内直接支付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2518.2元;直接支付被告车主邹某垫付的无名氏尸体DNA检验费、殡葬费等29152元。随后,该公司向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即使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有民事主体诉讼资格,也没有人身损害赔偿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救助站可否代流浪汉起诉?

  “这是我们第一次替被撞身亡流浪汉打官司索赔,在一审判决中,犍为县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救助站的主体是适格的。”乐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范刚昨日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但在该站向五通桥区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起类似官司中,法院却认为救助站主体不适格,不受理起诉。范刚表示,这样的案例还有四五起,现在感到很茫然,不知道救助站到底有没有资格代流浪汉起诉。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敏律师表示,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来保管这笔赔偿金,设定一定的合理期限,等待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来领取赔偿金,如果较长的期限都没有人来领,这笔钱最终应该上缴国库。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这样做,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虽然救助站的主体资格尚有争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救助站替流浪汉来主张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条最合适的途径。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汽车发生连环追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高速路面上的连环追尾。一般情况下,五车以上连环追尾,第一辆车通常情况下没有责任,最后一辆车基本会被判定负主要责任。当然,这并不是“铁律”,如果追尾事故由第一辆车违章驾驶,比如:高速违规倒车、强行变道等原因造成,那么第一辆车也会被被判定有责。连环追尾事故在5辆以上的事故,事故可以分割成单一事故就按双车事故进行判定;如果多方陈述有出入,则通常按照“后车赔偿前车车尾、同时赔偿自己车头”的原则进行赔偿认定。如果出现复杂情况,则按照实际情况认定追尾责任。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如果是对方违章停车(如晚上不开警示灯),有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前车没有动,后车撞到前车,这就是后车不对,如果后车与前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按照规定高速路要100米,普通公路至少50米)后车应该避开前车,是不会发生追尾的。所以后车是主要责任,应该占到50%以上的责任,前车如果是违章停车,责任也应在50%以下。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可以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8分钟前
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6分钟前
你好,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做判断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4分钟前
如已办理离婚手续交领取离婚证的,现双方可以在签订孩子抚养协议,没有领取离婚证的,签订协议,如对方反悔的,法律不予保护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8分钟前
你好,可以根据伤情确定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6分钟前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后的转院需要市人民医院经治医师填写转诊申请表,说明理由。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核准。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市医保局驻人民医院协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在深圳离婚去民政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拿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两张,若夫妻双方都不是深圳户口,但有一方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2分钟前
涉及到诸多协议文本,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来办公室面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