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的程序
导读:
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关于医学、影像、质量、资产评估等专业性的问题时,检查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为他们是专业的,所以它们对于鉴定的结果可能会更有权威、更精确。那么刑事诉讼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意见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2、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鉴定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侦查人员将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提交鉴定后又发现了同一案件中某些相同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审查初始和复核鉴定结论,发现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而要求补充鉴定。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理由主要是他们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结 论的内容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鉴定的程序包括选取鉴定人、提供鉴定材料、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审查这几个步骤。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被鉴定人不服的,那么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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