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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石湖杀妻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15:5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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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苏州市民一直很关注的小石湖杀妻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在今年2月份苏州中院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和无期徒刑后,两名被告均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已于9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7日零点左右,吴中区越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1

  苏州市民一直很关注的“小石湖杀妻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在今年2月份苏州中院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和无期徒刑后,两名被告均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已于9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7日零点左右,吴中区越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11月6日晚10点30分许,男子朱江涛与妻子张岚到越溪小石湖公园,朱江涛上厕所,出来后未找到张岚。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在小石湖公园周边寻找,一小时后在小石湖公园湖中找到张岚的尸体。随后,苏州警方全力开展侦破工作,11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朱江涛被警方作为重大嫌疑人接受询问后,交代了令人震惊的事实:他和前女友朱丽君发生了婚外情,是两人合谋杀害了妻子张岚。11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朱丽君也被抓获归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江涛与被害人张岚于2010年5月举行婚礼后,朱江涛与其前女友被告人朱丽君仍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其间朱江涛曾提议将张岚杀害,并与朱丽君多次商议,但并未付诸实施。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江涛、朱丽君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朱丽君的作用小于被告人朱江涛。

  今年2月份,苏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江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朱丽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两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朱江涛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朱丽君则对法院将其列为主犯提出异议。 省高院二审审理该案后认为,“公安机关掌握了朱江涛、朱丽君的部分犯罪证据,认为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将本案列为朱江涛、朱丽君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后,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此朱江涛不属自动投案,其亦不属于仅因形迹可疑接受司法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形,故不构成自首。” 而“朱丽君在朱江涛提出杀人后积极响应,多次共同预谋、踩点,作案当天与朱江涛密切配合,首先到作案现场观察情况,选择作案时机,并积极与朱江涛沟通联系,在朱江涛杀人时为其望风,对朱江涛杀害被害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仅是与朱江涛分工不同,因此朱丽君应属主犯。”

  9月23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判书,认为上诉人朱江涛、朱丽君因其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被发现而精心策划杀人,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二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朱江涛的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彭 昊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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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哪些判决和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可以申请再审,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太明确,不过,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判决、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1、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2、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3、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4、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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