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动态 > 舞厅小碰撞引发争斗终酿血案

舞厅小碰撞引发争斗终酿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2 01:38:56 人浏览

导读:

6月9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在跳舞过程中身体碰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凌荣华(男,22岁,合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黄瑞砚(男,21岁,合浦县人)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还被判共同赔付
  6月9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在跳舞过程中身体碰撞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凌荣华(男,22岁,合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黄瑞砚(男,21岁,合浦县人)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还被判共同赔付总计9万多元的民事赔偿金。
  
  2003年9月11日,被害人莫某、莫某某来到合浦县常乐镇的大桥头欢乐城舞厅娱乐。23时许,莫某某进入舞池跳舞,与同在此处跳舞的张胜波(绰号“大话三”、在逃)发生碰撞,二人发生口角,张动手打了莫某某。12日凌晨,二莫姓被害人欲找张胜波算帐,而张胜波则纠集了凌荣华、黄瑞砚等人助拳“教训”莫某某。双方发生了冲突、打斗,凌荣华持刀刺了莫某某腹部一刀,刺了莫某胸部、背部各一刀。莫某某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莫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03年12月29日,凌荣华、黄瑞砚分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凌荣华系主犯,黄瑞砚系从犯,二人均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