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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不堪病魔一心求死 夫为其暴力实施“安乐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23:27:57 人浏览

导读:

昨日,在陆良县看守所的宋见良接到曲靖中院的一审宣判时,不解地说:“是我媳妇叫我掐死她的呀,怎么就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要终身坐牢呢?”事件丈夫蹊跷杀妻去年10月21日早8时30分许,陆良县召夸镇的农民宋见良慌慌张张地告诉大嫂说,久病的妻子陈月(化名)煮好的
  昨日,在陆良县看守所的宋见良接到曲靖中院的一审宣判时,不解地说:“是我媳妇叫我掐死她的呀,怎么就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要终身坐牢呢?”
  
  事件 丈夫蹊跷杀妻
  
  去年10月21日早8时30分许,陆良县召夸镇的农民宋见良慌慌张张地告诉大嫂说,久病的妻子陈月(化名)煮好的鸡蛋也不吃,怕是死了。随着赶来的嫂子伸手发现陈月已经不会出气。前一天还到宋见良家去看陈月的娘家人清楚地记得当时陈月睡在床上,手脚虽然不会动,但怎么就死了?陈月娘家人赶到后,怀疑久病的陈月不是病死,是被宋见良害死的,便向警方报案。
  
  案发现场位于陆良县召夸镇宋见良家中。死者被棉被盖着,头露于被外。打开被子,死者衣着整齐,双手双脚自然放于身体旁,现场未见异常。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掐捏颈部、扪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11月18日,35岁的宋见良被刑事拘留,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宋见良患有精神轻度发育迟滞,其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存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同月25日,宋见良被执行逮捕。
  
  回忆 不堪病魔 妻子求死
  
  “陈月死前一个多月就脚疼、头疼、肚子疼,我先后带她到村卫生所、镇卫生院看病打针,都不见好。死前几天还又去卫生院住院,也不见好。从卫生院回来后陈月就不会动了,说话的声音也特别小,陈月的父母及姐妹也常过来看她。在她死的头天,她的兄弟姐妹还来看过她。她死的那天早上6点多钟,我起来开门给孩子去读书。陈月要起来,我就扶着她下床,她撒了些尿在裤子上,脚站不稳就摔倒在地上,下巴碰在桌子上。我把她抱到床上,找了条裤子给她换上,她就紧紧拉住我的衣服,叫我把她掐死,她不想活受罪。我不想掐,她就拉着我的手不放,哀求我掐死她。后来我就站在床边,双掌揸开掐着她的脖子。”被刑事拘留后,宋见良回忆道。
  
  审判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7月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宋见良当庭辩解是妻子把他的手拉了掐在她的脖子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如何掐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被害人患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不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见良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掐捏颈部、扪堵口鼻的方法故意杀死其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原因不清,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宋见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观 点 “安乐死”有悖宪法
  
  对于“安乐死”,有关人士认为:伦理上,“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链接 何为“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尽管医生给病人私下执行“安乐死”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直到2002年4月,荷兰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王明成在汉中为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两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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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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