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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教学楼内的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9: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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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处花样年华、奋发有为的北大学子,却因小小纠纷,光天化日之下,将同窗学子残忍杀害,令人痛心疾首……2005年6月25日清晨,在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发生了一起血案。在这家医院实习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2002级学生崔亮(化名)被砍数十刀,倒在血泊中,被

  正处花样年华、奋发有为的北大学子,却因小小纠纷,光天化日之下,将同窗学子残忍杀害,令人痛心疾首……

  2005年6月25日清晨,在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发生了一起血案。在这家医院实习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2002级学生崔亮(化名)被砍数十刀,倒在血泊中,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后经过公安人员侦查,杀害崔亮的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为崔亮的同学安某,经对安某讯问,安某供认了杀害崔亮的犯罪事实。

  2006年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骇人听闻的大学生杀人案。

  上午9时43分,看上去很文弱的安某被法警带入法庭。面对记者的镜头,安某举起手掩住面部。记者注意到,法庭的旁听席已被坐满,被安某杀害的崔亮的母亲和继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出庭参加诉讼,而安某的妈妈张女士则作为安某的辩护人与律师一起出庭为儿子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安某与同学崔亮素有矛盾。2005年6月25日早上6时左右,安某在与同学们一起实习的北京世纪坛医院(原北京铁路总医院)教学楼内,与崔亮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安某在追赶崔至四楼一平台时,用事先藏匿在四楼门后的菜刀猛砍崔亮面部、颈部等处数十刀,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崔的背部,崔亮被砍伤致死。案发后,安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安某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矛盾,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审判长问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安某情绪开始有些激动,一会儿抬头看一眼坐在辩护席上的妈妈,一会儿又低头沉默。

  “被告人安某,今天是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你的案子,希望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

  “被告人安某,你情绪不要那么激动,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你有什么身体上的不舒服,你说出来。”公诉人和审判长分别对安某提醒,希望他能在法庭上保持冷静,把案发经过讲清楚。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交待属实吗?”

  安某:“属实。”

  公诉人:“学习什么专业?”“起诉书指控你杀害被害人崔亮的事实属实吗?是你干的吗?”

  公诉人一连串的问题,安某都没有回答,一直低着头。公诉人提高声音,再次问道:“安某,你回答问题!”

  安某突然抬起头,满眼泪水望着公诉人,“从始至终我都没有想杀他。这个事情是我做的,可是我……”安某又一次哽咽,说不下去了。

  公诉人:“崔亮的死与你是否有关系?”

  安某:“有关系。”

  公诉人:“你要控制好你的情绪,你在北京大学学习什么专业?”

  安某:“学习医学专业。”

  公诉人:“刚进入北大的时候,上课的地点在哪里?”

  关于进入北京大学上学初期的上课及住宿地点、与崔亮是否有矛盾等问题,情绪激动的安某都没有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安某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可以表示出来。”

  安某:“我不想回答。”

  公诉人:“如果你不回答问题,那么我们将在举证质证阶段提供证据。希望你能够对公诉人提出的发问进行回答,再问你一下,你与崔亮是什么时候发生的矛盾?因为什么?”

  安某:“我跟他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只是我不知道为什么他……”

  公诉人:“我再问你一次,你是否能够回答问题?如果你拒绝回答问题,我就不再问了。请你说话。”

  安某:“我认罪,但是其他事情我不想说。”

  在审判长请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提问时,附带民事代理人接连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追求苏某某的问题,苏某某向学校告发过吗?假如学校可以给你一次校级处分的话,你会杀死崔亮吗?在犯罪这个问题上,你认为你的学校有责任吗?”安某都没有回答。

  辩护人问安某:“安某你要情绪稳定一些。你刚才说你是认罪的,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你愿意赔偿崔亮家属的经济损失吗?”此时,安某好像情绪稳定了些,他看看坐在一旁的妈妈,望着辩护律师,答道:“我愿意赔偿。”

  在审判人员对随案移送的物证进行核实后,法庭审理进入了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宣读了安某在侦查阶段的几次供述,内容基本上一致。根据安某当时的供述,2005年6月25日早上5时左右,安某起床后,因想起头天晚上在机房使用计算机时可能没关机,就来到机房。走进机房,安某看到同班的崔亮正在用电脑,安某就想和他谈谈共同追求同班同学苏某某的事。在进机房前安某做什么了呢?安某的亲笔供词这样写道:“由于我在2002年10月19日与苏某某成为好朋友,之后我们关系一直不错。但自从去年苏某某开始冷淡我,并且我发现崔(指崔亮)在这段时间经常在公开场合故意在我面前拥抱、亲吻、抚摸苏某某,我开始意识到是他在和我共同追求苏某某。我想一方面告诉他我一直深爱着苏某某,一方面他要和她在一起可以,但必须好好待她……我想跟他谈,还想用刀来向他证明我的血也是红的。我想用刀划破自己的皮下静脉,于是拿起平时在宿舍切黄瓜用的切菜刀。由于我特别喜欢一把短刀,木柄皮鞘,这把刀一直在我枕头底下放着,连一根丝线都没切过,我把它别在了腰带上。”两个人见面谈话的情形显然是不融洽的,在互相的语言刺激过程中,就发生了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惨不忍睹的一幕,崔亮倒在了血泊中,安某则惊魂失魄地逃离现场。

  审判长:“这是你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吗?你对这些证据有什么意见?”尽管审判长连续多次提示,安某依然不回答。

  面对安某的沉默,为了庭审的进行,审判长还是耐心地反复提醒。“你这样欲言又止,法庭是不会去猜测你想说的内容的。这是法庭审理,你应该如实把事情说清楚。你有什么要说的?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如果你再不说,法庭将会视为你默认。”安某依然不语。

  审判长:“法庭会充分保护你的应有权利,但是这不是无原则的。如果你不回答的话,庭审将会继续。”安某点头,表示明白了审判长的提示。

  在接下来审理中,公诉人又多次问安某想不想把事情说清楚,但安某都不置可否,只是用摇头或点头的方式回答审判人员和公诉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但当公诉人宣读一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当时崔亮已经死亡时,安某突然问道:“那个时候人死了吗?”公诉人说:“证人只是看到现场的情况,他不能作出人是否死亡的判断,现场的情况是喷血状。”

  安某:“我得到的消息人是在7月7日以后才死的,是这样的吗?”

  公诉人:“以你学习的专业知识判断,你觉得有可能是这种结果吗?”

  听到公诉人反问,安某边哭边回答:“就因为我是学医的,我当时根本没有想杀他。”

  当有人证实因为苏某某安某与崔亮闹得很厉害时,安某说:“我没有和崔亮因为苏某某闹得不可开交。”而当宣读同学苏某某的证言时,安某则用“你们不觉得这很恶毒吗?”的回答作为对证言的意见。

  在宣读了多位证人的证言之后,公诉人宣读了医院培训中心一位班主任的证言。这位老师在证言中说,安某于2005年2月19日入院,入院学习临床课期间,学习认真,与老师关系良好,与同学关系差。同学反映,安某脾气比较暴躁,分宿舍时没有一个同学愿意和安某一起居住。分学习小组、实习考试时都没有同学愿意和他同组。对于老师及同学们对安某的各种评价,安某认为是对他的“诽谤”。在此后的举证质证中,安某没有发表更多的意见。法庭审理很快进入辩论阶段。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1.被告人安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安某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被告人安某的行为使崔亮年轻的生命提早结束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恳请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刚刚发表完,坐在一旁的崔母突然站起来,哭着冲出了法庭,瘫倒在法庭门外,被家人和法警扶到另外的法庭休息。

  辩论继续进行,审判长问:“被告人安某,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我和苏某某几年没有关系,您认为我为了苏某某,去找崔亮谈判,最后把他砍成这样,您不觉得这有问题吗?正是因为我是学医的,人的要害在哪里我都知道,如果我想杀他,我可以一刀就捅死他。我根本不想杀死他。”安某又一次激动得泣不成声。

  辩护律师发表了这样的辩护意见:1.本案是偶发性犯罪,安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其实施的这些行为是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在整个争执中,崔亮也采取了刺激性言语刺激了被告人,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存在一定过错的。2.本案与那些谋财害命等凶杀案件有一定的区别,不同意起诉书认定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说法。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能认罪服法,有坦白的情节。4.安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一向是好学、上进的人,可以称为是对社会有用的人。5.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此,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6.公安机关所作的安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结论不妥。安某的日常行为不是很正常,凡是与安某接触过的人都认为被告人安某在精神上有问题。从庭审中安某的表现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希望合议庭给被告人安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律师发完言后,安某的母亲开始发表辩护词。在庭审中一直比较冷静的张女士,此时显得有些激动。她先起身向坐在对面的崔亮的家人深深鞠了一躬,眼含泪水,说:“请允许我在此向崔亮的父母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安某杀害了你们的长子,我与你们同样悲痛欲绝!安某触犯了法律,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正审判!”接着,张女士发表了8条辩护意见。她谈到,同样属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案件,因犯罪者所犯罪行程度的不同,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她列举了马加爵连害4命和崔英杰抢劫、杀人案的不同判决结果,希望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张女士以母亲的身份就安某精神是否正常的问题进行了辩护。据她说,从1999年开始,安某就有长达6年的心理治疗史,从高中到大学,作为家长她多次接到学校关于让安某休学或停课的通知。从安某日常表现中,安某自我控制能力差,还有过自残的行为,经常为小事与母亲吵闹。由此,她认为安某患有间歇性暴怒障碍和偏执性精神障碍,要求重新对安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张女士还提出,导致安某犯罪的复杂原因中,北大医学部及安某的同学都有一定的责任,他们不能热心帮助、关心安某,反而是嘲讽、讥笑安某。当然安某与同学的关系逐渐恶劣的情况下,安某有责任。

  在辩护词的最后,安某母亲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在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大前提下,我衷心地呼吁各位法官、检察官和崔亮的父母,在决定一条年轻生命的生死存亡关头,冷静再冷静,慎重再慎重!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害人没有过错,崔亮一直都是对安某采取躲避的态度,在楼梯间遇到时,他并不想与安某接触,而是想避开安某,而这种行为却激怒了安某。

  法庭辩论结束后,安某没有作最后陈述,只是说他写了一份书面陈述提交给了法庭。

  在近5页的陈述中,安某吐露了心声,让人们看到了他犯罪后的内心世界:

  “尊敬的法官先生,事到如今,我深知自己罪孽深重,给死者家属,给家人,给祖国,给社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且影响很坏,作为北京大学的一位学生,不仅没给学校增光添彩,反而给学校抹了黑,为学校荣誉蒙上一层阴影,我本人是极其痛苦和悔恨的。

  由于年轻气盛,不懂法律,一时冲动,我没有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失去了理智的思考,没有用正确理智的方法解决问题,反而轻率地采用非法手段解决冲突,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我愿意积极赔偿死者家人的损失,虽然我知道,无论什么补偿也无法弥补他们失去儿子的痛苦。但我愿意用我尚未泯灭的良知来为国家、为社会再尽一份力,再做一份贡献。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为培养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正当准备回收成果,让我为国效力时,我却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我知道我该死,但我恳请法官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用我微薄之力,竭尽驽钝,来挽回对国家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弥补国家社会因培养我成才、教育我成长甚至为了审理此案件而花费的精力、物力,哪怕让我吃多大的苦,受多大的累,也要再为国家为医学做一份贡献。……我平时在家跟妈妈说的最多的是吴阶平先生,我崇拜他——要做医生,要做一位好医生——可如今,一切都成了泡影。

  我自7岁父亲就去世,妈妈从小含辛茹苦地把我带大,她身体——尤其是眼睛非常不好,今后她一定需要我的照顾。而在将要把我培养出成绩时,我却出了这自毁前程的事。如若法官先生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会用我的医学知识,我的孝心为她养老送终。为被害人家属做牛做马我都愿意。用漫长的刑期来赎我的罪,用漫长的改造生涯来净化我的心灵,洗净灵魂,并且再给我一次机会来实现我的愿望——哪怕在艰苦非常的环境下,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还要做一名好医生!

  ……

  我现在极其痛心疾首,可是一切都晚了,恳请法官先生能够给我一次补偿的机会,是我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如此大的灾难,也让我去偿还这一切吧。如果法官先生给我一次机会,我会把死者家属、他的父母当成我的父母,只要他们愿意,我一定会!毕竟他们和我母亲一样也把孩子培养了20年,却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这全是我的罪孽,所以我不应只对我的母亲,还应该对崔亮的父母尽到我应尽的责任。我犯下了这么重的罪,欠下了这么重的债,也许我这一生都不能还清,但我会尽我所能做的让活着的人们心里有所安慰,给崔亮家人有一个交待。

  每个人的生命,其实都不属于他自己,我的生命也不属于我自己。从此以后,我又多了一份更大的责任。我会用我这负有重罪的生命来再尽我这份应尽到的责任。“

  3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安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就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判决书只对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安某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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