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暴丈夫刺伤妻子下身割掉妻子上唇被判刑5年
导读:
安溪一恶男李某因割裂妻子下身和上嘴唇,近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惨剧发生在2005年1月4日22时许,当时李某用白色捷达出租车载其妻回安溪湖头镇半山村老家。途经湖剑公路半山村路口时,因双方均怀疑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其他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李某即从副驾驶室座位背后的袋子里拔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妻子的阴部,后又将妻子的上唇割掉丢出车外。
据证人林加炎描述,当天22:30左右,他骑着摩托车沿山路往下走时,发现前方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旁。在与轿车距离大约2米时,轿车左侧突然跳下一名女子。该女子跑到他跟前,哀求他说:“你把我载到下面,不然我就没命了。”林加炎一看该女子嘴上都是血,赶紧把她载到湖头镇美溪村村部食杂店报案。
之后,李某的妻子被送到湖头医院治疗,第二天转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治疗。经鉴定,伤情属重伤。
据了解,李某今年42岁,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驾驶员,住安溪县湖头镇半山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丰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0年刑满释放。1986年,李某跟只有14岁的妻子结婚,婚后有了两个儿子,大的十四岁,小的才七岁。李某婚后一直在泉州打工,并于2003年10月租了房子和妻子的妹妹同居。李某和妻子的妹妹的奸情败露后,妻子于去年12月13日负气出走,到一户人家当保姆。李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夫妻关系再次恶化。
法庭上,李某辩称,是妻子先打了自己一巴掌,并先拿起水果刀要行凶的,自己是在抢刀的过程中不小心伤到妻子的上唇和阴部,并非故意伤害。安溪法院则认为,李某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且在庭审中不如实公述事实,避重就轻,应从重处罚。
厦门日报·黄永福 林森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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