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动态 > 西安开审12年前劫杀日本游客案 被告当庭翻供

西安开审12年前劫杀日本游客案 被告当庭翻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2:21:38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2年前发生在西安市长安城堡大酒店的“3名日本游客遭劫杀案”。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6月7日早晨,海亭、曹修德窜至西安市预谋实施抢劫,当晚9时许,两人来到长安城堡大酒店,冲进638号房,抢走日本游客杉山力、杉山楚一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2年前发生在西安市长安城堡大酒店的“3名日本游客遭劫杀案”。

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6月7日早晨,海亭、曹修德窜至西安市预谋实施抢劫,当晚9时许,两人来到长安城堡大酒店,冲进638号房,抢走日本游客杉山力、杉山楚一郎、阿部妇美(三名受害者系亲兄妹)20余万日元及兑换券等物,随后,两人用裁纸刀将三名日本游客残忍杀害。昨日,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1993年从桂林流窜到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劫杀3名日本游客

●2001年聚众赌博被抓在公安机关留下指纹

●2004年指纹对照“揪”出11年前血案

●2005年庭审中当庭翻供

●两被告辩护人均作“有罪辩护”

●犯命案潜逃后迟迟不敢结婚

2005年2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12年前发生在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的“3名日本游客遭劫杀案”。庭审中,两名桂林籍被告当庭翻供,异口同声地称“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不属实”,拒不认罪,对作案事实持“零口供”。

12年前:日本游客酒店遭劫杀

1993年6月初,海亭、曹修德二人预谋到西安市实施抢劫。1993年6月7日早,海亭、曹修德二人流窜至西安,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一招待所登记住宿后,二人到西安各大酒店进行踩点,并购买了用于作案的裁纸刀、胶带、袜子等物。当日晚9时许,海亭、曹修德来到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一楼大厅,适逢一日本旅游团入住该酒店,二人发现日本游客杉山力、杉山楚一郎入住酒店638房后,即坐电梯上到酒店6层,敲开638号房门,冲进屋内。海亭、曹修德分别将杉山力、杉山楚一郎捆绑并实施抢劫时,另一日本游客阿部妇美敲门,二人又将阿部妇美拉入房内,用皮带捆绑,共抢走3名日本游客20余万日元及兑换券等物。随后,海亭在此房间卫生间浴缸内用裁纸刀将杉山楚一郎、阿部妇美颈部动脉割断,致二人死亡。曹修德持裁纸刀用同样的方法将杉山力杀死在该房间床上。而后,二人逃离现场乘火车返回桂林,将抢劫所得20余万日元兑换成人民币,平分赃款后挥霍。

经法医鉴定:杉山力、阿部妇美、杉山楚一郎三人均系被他人用锐器切颈致右侧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悉,三名受害者系亲兄妹。

12年后:被告席上被告焦躁不安

2月25日9:59,“哐当、哐当……”法庭外寂静的走廊上响起了刺耳、沉重的铁链声,“来了,来了,被告被带来了。”早已等候多时的旁听人员纷纷站起身向外看,他们都想看看12年前这宗血案的实施者到底是何等模样。两名被告都戴着黑色头套、手铐,一前一后被法警押进法庭。两人显得焦躁不安,不时地抬手摸摸头套、用手把脚上沉重的铁链拨弄几下,发出刺耳的响声。

10:03,法警为两人摘下头套。一摘下头套,海亭就忙着和斜对面自己的辩护律师说话,“你通知我家人了没?”“通知了,我给你家人都说过了。”“哎——”听完律师的话,海亭低头发出一声深深的叹息。曹修德也着急地和自己的辩护人说话,并不时地回过头在旁听席上寻找亲属。

法官依法核对被告身份,两人均系广西桂林市人,海亭今年30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曹修德今年35岁,又名曹飚,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桂林市穿山食品厂职工,1987年曾因盗窃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被告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两被告当庭翻供不认罪

海亭——我没作案,可以不回答

10:10,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起诉书。

10:14,法警将曹修德先带出法庭,法庭独审海亭。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海亭:不是事实,我不认为我做了这件事。

检察官:那么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海亭:不属实。

检察官:为何不属实?

海亭:那是我被迫的,是桂林公安机关逼迫的。

检察官:那我讯问你时你是怎么说的?

(海亭低下头,口中含糊其辞)。

检察官:今天是给你的最后一个机会,希望你能珍惜,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不要认为你当庭不认罪我们就没办法,只要证据确凿法律同样能给你定罪。你到底参与作案没?

海亭:(低头沉默了片刻)我可以不回答。

(审判长义正词严地告知海亭,在法庭上他有法定的权利,但也有义务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曹修德——我认为我没有罪

10:24,法警将海亭带出法庭,曹修德被押进来受审。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曹修德:有异议,我没有犯罪……

检察官:你来过西安没?

曹修德:1992年路过西安到临潼,在临潼给一家私人店(经营旅游用品)当营业员。

检察官:西安的公安机关抓你后你是怎么讲的?

曹修德:我照着给桂林公安说的说了,但我是害怕被打才承认的。

检察官:这么大的事难道你能随便承认?

曹修德:我就是准备到法庭时再说。

法官:你在西安打工时接触的客人主要是哪类人?

曹修德:都是外宾,主要是日本人。

法官:你会说日语吗?

曹修德:懂简单的。(在法官的要求下,曹修德当庭用日语说出“早上好”、“再见”等日常语,但否认自己会说“晚上好”。)

指纹对照“揪”出血案

在检察官当庭示证时,出示了桂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的书面证明,对此案的主要侦破经过作了说明。据桂林警方称,2001年4月12日18时,海亭伙同邓某、龙某等人在桂林市铁西加油站对面聚众赌博,被桂林市刑警支队警犬大队抓获,参加赌博人员被按指纹,并存于刑警支队技术大队指纹库(全区联网)。

2004年,根据公安部命案必破的指示,贵港市公安局通过指纹对比,发现嫌疑人海亭的右手食指指纹与西安市公安局1993年6月8日长安城堡大酒店一起抢劫杀人案(3名日本人遭劫杀)现场提取的一枚指纹相同,此情况经报公安部予以确认。2004年7月9日,桂、陕两地公安联手将海亭抓获。经过审查,海亭交代其于1993年伙同曹修德在西安抢劫杀害了3名日本游客。根据海亭的交代,警方查明了曹修德的住址,于2004年7月10日晚将其抓获。

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

针对两人当庭拒不认罪的行为,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两人的多次讯问口供。据两人曾经的供述,在桂林时两人就想办法“弄钱”,并将抢劫对象列为来西安旅游的日本游客,遂一同乘车到西安,在西安各大酒店踩点。他们在南门外长安城堡大酒店看到一日本游客旅游团内的两个老人乘电梯进了一间房,便记住该房间号,约在晚上9时许,敲开该房间,懂简单日语的曹修德先主动用日语给开门的一老人说“晚上好”,看到老人房间的防盗链未拉上,两人遂趁机强行冲进房间作案。当两人在房内作案时,适逢一同来西安旅游的另一日本游客阿部妇美敲门,也被拉进房内杀害。

同时,据两人当时的供述,因听说根据死者生前眼睛存留的影像,警方能找到作案人,两人便用裁纸刀将3名受害者的眼睛划烂,并清除了现场自认为可能留下的痕迹,换上其中一名受害者的衣服后离开酒店,当天乘坐火车回桂林。两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

庭审中,检察官还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获悉作案时有可能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时,曾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专门画出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模拟画像”。检察官示证时,专门把一页画有4张头像的“模拟画像”拿给两被告看,面对逼真的“模拟画像”,海亭苦笑了一下,两人都未吭声。

辩护人均作“有罪辩护”

检察院——虽不认罪,证据证明有罪应严惩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海亭、曹修德二人目无国法,为抢劫钱财,公然持械在涉外酒店内实施杀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声誉,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且其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虽然两被告当庭拒不认罪,但一系列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组成证据链,证明其犯罪事实清楚,应以抢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两人在大量确凿的犯罪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态度,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严惩。

辩护人——两人有罪但建议从轻判处

虽然在昨日的庭审中两被告拒不认罪,但在法庭辩护阶段,参加法庭诉讼的两被告的辩护律师却均作了“有罪辩护”,并希望法庭从轻判处。海亭的辩护律师辩称,海亭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系农历,其作案时本来尚不足18周岁,之前也未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希望法庭重新核对其年龄,依法对其以未成年人从轻判处。

曹修德的辩护人认为,以前曹修德多次承认自己有罪,根据庭审,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其虽当庭否认犯罪事实,但供述发生自相矛盾。其作案的原因只是因为缺钱,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判处。

针对自己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曹修德当庭表示不予认可。

犯命案后迟迟不敢结婚

11:45,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海亭表示无话可说。曹修德则坚持认为,“作证的人是在撒谎,我没有罪”。11:50,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再判。

庭审结束后,据办案检察官慕明君告诉记者,两被告曾告诉检察人员,案发后,两人知道自己犯了大案,不敢告诉家人,也迟迟不敢结婚,曹修德是在女朋友的多次催促下才结了婚。在将被带回看守所的时候,两人抓紧时间通过辩护律师处了解家里的近况。当辩护律师问到是否让家里人或女朋友来看望时,海亭略想了一下说“不用他们来了”。曹修德则伤感地对辩护律师说:“我被抓时儿子才几个月,他现在已经都1岁多了,我还没听到他叫我一声爸爸……”

三秦都市报·浩文 张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可以由法院采取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并不表示就一定能实现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看具体开庭,维护利益减少损失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工伤保险的,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承担的。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之后,交警到现场进行勘测调查之后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次责和同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7分钟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双方身份证;2、双方户口本;3、如果是离婚的要带上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4、红色背景2寸合影照片。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这类问题建议报警处理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具体要根据本人工资计算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2分钟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如果职务侵占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则应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