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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幼儿园发生血案 女教师与一男童同时遇害(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2: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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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警方封锁现场后,将尸体抬入车内前天(10月20日)凌晨5时许,一辆999急救车呼啸着开进东城区北新胡同北新幼儿园,急救人员在这里发现一名头部受重伤的女教师。当时,这名女教师面部血肉模糊,已经死亡。据悉,同时遇害的还有一约5岁的男童。园外20米拉起警戒线据目击


警方封锁现场后,将尸体抬入车内

  前天(10月20日)凌晨5时许,一辆999急救车呼啸着开进东城区北新胡同北新幼儿园,急救人员在这里发现一名头部受重伤的女教师。当时,这名女教师面部血肉模糊,已经死亡。据悉,同时遇害的还有一约5岁的男童。园外20米拉起警戒线据目击者称,当时,救护人员用担架抬出用白布盖着的女教师,两名穿黑衣的警察紧随其后,手里还抱着一个黑色的大塑料袋。
  
  随即,警方在距幼儿园20米处拉起警戒线,任何人不得出入,警戒线内的几户居民都紧紧地关上了大门。
  
  下午3时左右,两名身穿黑衣的警察从幼儿园出来,往胡同外走去,手里拿着一个白色塑料袋。由于警方拒绝透露任何线索,记者无法确定塑料袋里装的是什么。
  
  到昨晚8时20分记者发稿时,警戒线已经解除。
  
  幼儿园已暂停上课早上6时左右,家住北新胡同三巷的刘女士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开门才知道,是民警询问幼儿园昨晚的情况。“昨天夜里11点左右,就听到幼儿园大门响了三四下,不过幼儿园刚刚装修过,也就没太在意。”
  
  7时许,送孩子上幼儿园的家长才得知女教师惨死的消息,一位年轻母亲吓得紧紧抱住孩子。当有家长询问什么时候可以上课时,一位老师说:“等通知吧,园里出了点事,等事情处理完就可以恢复上课了。”这时,两米宽的胡同里站满了围观的群众,透过幼儿园大门的门缝,可以清楚地看到民警和相关工作人员正在忙碌着。
  
  园内竟没有一个保安据知情人透露,遇害的女教师叫贺玉芬,43岁,有一个独生女儿;另一名约5岁的男孩,尸体被置于洗衣机内,没有发现明显伤痕。当晚共有7名老师和4个孩子在园内过夜。
  
  对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警方表示,目前正在调查阶段,不能透露任何线索。
  
  据悉,北新幼儿园原来是可以寄宿的,从今年9月1日开学起就没有接收过寄宿的孩子,招收的学生也基本是家住附近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长说,幼儿园规模不大,北京籍的教师只有几名,还有好多是聘请外地的。令他不解的是,幼儿园居然没有一个保安。
  
  家住附近的邹阿姨说,幼儿园大门昨晚是肯定上锁了,她晚上去厕所的时候还看到了。不过幼儿园还有个小门,锁没锁就不知道了。
  
  出事教师人缘很好据了解,贺老师是北京人而且就住在附近,她平时人缘特别好,对孩子们也非常关心。“我每次下班晚了,孩子就是贺老师帮着带,有时候连晚饭都管了,给她饭钱也不要。”一位学生家长说道。
  
  “除了值夜班的贺老师,当时里面应该还有一个锅炉工。”据邹阿姨介绍,幼儿园的锅炉工大概30岁左右,是个外地人,平时都在幼儿园里面干活,基本上不出来。“我们都很少能见到他,更没说过话。”
  
  出事后,这名神秘的锅炉工再没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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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明确的区分开了。前者主要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时的过错的举证是由校方来承担;而后者属于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此时的过错举证是由受害方来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这样就减轻了校方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区分责任,主要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方式和行为没有健全,自己不足以考虑和保护自身的安全,那么法律就要赋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用更多了精力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进行思考,虽不会那么全面但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法律就减轻了校方在这类人群上的责任。
  •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A.事故本身的报告报告的等级和部门: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责的条件: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履责的目的: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报告的要求: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 一、如果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且<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即酒驾);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则属于醉酒驾驶。二、酒驾机动车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醉驾机动车的,则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另外,如果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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