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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小鸟为名诱骗女孩 变态色魔两个月内奸污3幼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1 10:3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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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朋友,叔叔带你上山捉小鸟好不好……”25岁的李楚用这套不入流的伎俩,两个月内先后在五山高校区附近将3个不到10岁的小女孩诱骗上山,以残忍的手段将她们强行奸污,致使其中两人重伤。就在李楚将魔爪伸向第4个小女孩时,被一名细心的治安员当场识破。上周末,这名
“小朋友,叔叔带你上山捉小鸟好不好……”25岁的李×楚用这套不入流的伎俩,两个月内先后在五山高校区附近将3个不到10岁的小女孩诱骗上山,以残忍的手段将她们强行奸污,致使其中两人重伤。就在李×楚将魔爪伸向第4个小女孩时,被一名细心的治安员当场识破。上周末,这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被送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追女仔扑空蹂躏八龄童

李×楚,25岁,广东化州人,只上过初中。1997年,李×楚来到广州打工,先后做过电焊工、售货员,一直无所成。去年10月,李×楚开始在石牌东某快餐店负责送外卖。

据李×楚交待:2003年12月29日,他来到华南农业大学附近的五山镇,找一个叫阿花的女孩,当时他正想追求阿花。谁知阿花不在家,李×楚扑了个空。

垂头丧气的李×楚往回走时路过五山路华农大公交车站,一个8岁的小女孩(被害人周某)恰好在那里玩。一个歹毒的念头在李×楚的脑海升起……

李×楚走到周某面前,跟她聊天,问她“想不想上山捉小鸟玩?”年幼的周某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高兴地答应了,并跟着李×楚来到了华南农业大学的树木园山上。找到个偏僻的地方后,李×楚立马露出凶恶的真面目,采用言语威胁及掐脖子等手段,强行奸淫了仅仅8岁的周某。

不久后,周某被人发现并送至医院,医生发现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周某阴道撕裂严重损伤、腹腔积血并需手术治疗、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

“他说如果我哭就掐死我”

李×楚伤害的第二个小女孩梁某也只有10岁,身心俱创的梁某在公安机关留下了这样一份笔录:

“2004年1月9日中午1点多,我骑着童车从家里出去玩。有一个男青年骑车和我搭讪,后来他说带我去抓小鸟,我想抓小鸟很好玩,于是跟着走。他把我带到华南农业大学的树木园山上,在地上铺了几张报纸,强迫我坐在上面,恶狠狠地说:”不能哭、不准哭,要哭,就掐死你‘,我很害怕,不敢哭,他趴到我身上……“

欲第四次作案时当场就擒

两度得手的李×楚越发肆无忌惮,竟于2004年1月27日再次作案,将8岁小女孩何某诱骗至农科院旁的茶山强行奸污。

2004年2月18日14时许,李×楚再度现身,在天河区五山花园贤韵街,以给钱为诱饵,准备将一个7岁的小女孩诱骗至茶山上奸污。这次,李×楚的伎俩被细心的治安员张吉友识破,公安人员最后将李当场抓获。

10月22日,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村中人杂家长疏于防范

连续几起强奸幼女案都发生在华南农业大学附近的山上,李×楚为什么会选择在同一地点数次犯案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回访了案发地。

记者在现场看到,案发地茶山靠近农科院及贤韵街,属于城乡结合部,地形复杂。走进茶山村,一眼就可以看到后面的山坡,村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很少有大人陪同。村里居住的除本村人外,还有不少外地的租户,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据附近五山花园一名保安称,案发地属于城乡结合部,平时治安不太好,但不属于小区范围,所以也没法管。

李×楚连环作案的地点位于茶山村,附近虽然有几所学校,但属于城乡结合部,地形复杂。

色魔落网记:细心治安员识破变态色魔

连续3起强奸幼女案都发生在同一地点,这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2004年2月18日14时许,李×楚又来到了五山镇附近,在五山花园贤韵街上瞄准了一个小女孩陈某(7岁)。幸运的是,这次李×楚的奸计没有得逞,他被一名在街上巡逻的治安员盯上了。

盯住李×楚的治安员叫张吉友,他在笔录中提到:当天下午,他正穿着便服在天河区五山贤韵街一带巡逻。大约是1点45分,张吉友见到一个男子穿着红色上衣,骑着一部旧的女装单车尾随一个年约10岁的女孩。

那男子一直跟着那女孩往47中学方向走,还主动向她搭讪,但小女孩不理他。见到这种情况,张吉友觉得十分可疑,于是尾随其后。

忽然,张吉友身上的对讲机响了。那男子听到对讲机的声音,发现有人跟着,慌忙丢下小女孩,掉转车头溜之大吉。张吉友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周围的同事,描述了那男子的一些特征,让他们跟住那男子。

张吉友则上前询问小女孩。小女孩说,那男子她不认识,要给她钱,带她“抓小鸟”,张吉友马上想到最近发生的几起强奸幼女案,立即通知他的同事。随后,几名治安员会同公安人员在华南理工大学东门附近将该可疑男子抓获。

案犯自述:“不要告诉我家人,这事太下流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作案毫不手软的李×楚最害怕的事不是被判刑,而是怕别人知道自己干的“好事”。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楚一直表示很后悔。当公安人员问他“为什么会对小女孩做出这种行为?”李×楚竟然回答:“开始我没想把那小女孩怎么样,只是想和她玩玩,可后来不知怎么搞的,就那样了……”

李×楚向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及判决书不要寄给我家人,这种事太下流,我不想让我家人知道,如果被村里的人知道了,我会没脸见人的……如果以后判决了,判决书能不能让管教的人通知我出去拿,我不想让同仓的人(关押在同一监仓的人)知道这件事……”

对于被自己伤害的几个小女孩,李某楚则表示:“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家人和那些小女孩,我伤害了她们,我很内疚……”

社会学者视点:应建立连环案通报制度

在这起连环强奸案中,作案人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连续作案3次。有学者就此认为,政府应建立连环案通报制度。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一名姓王的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社会上发生暴力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及时站出来以事实说话。如果警方知道凶手,就应向公众公布凶手的样貌特征,让公众提供线索以便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迅速落网,正是利用了公众的力量;如果公安机关只知道案情,不知道凶手,也应向公众说明案件事实,请市民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王教授认为,政府应该建立连环案件对外通报制度,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避免同类案件发生。虽然对外通报可能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也有可能在社会上造成恐慌,但从法理和伦理道德上讲,公众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政府在“破案压力”和“减少受害者”的两难选择之下,必须把减少受害者放在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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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有谅解书,还会被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强奸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也非民间纠纷引起,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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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的认定,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说一下实质条件: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如果符合实质条件,则认为不是同居关系了,而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要求:《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什么是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同于事实结婚解除时的处理,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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