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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11矿工死亡案一审宣判 3负责人分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21:21:45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6月16日,阳新白沙镇鹏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鹏凌)IV号矿体采空透水造成11名工人死亡。昨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鹏凌“6·16”特大透水事故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鹏凌原董事长陈华生,原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桂训生,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04年6月16日,阳新白沙镇鹏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鹏凌)IV号矿体采空透水造成11名工人死亡。昨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鹏凌“6·16”特大透水事故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鹏凌原董事长陈华生,原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桂训生,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康守怀,明知该矿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为追求利益,违规生产。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桂、康三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张卫华 蔡静 鲁婷 向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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