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教师被冒名顶替22年,诈骗罪怎么处罚
导读: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都知道,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行为,因此,诈骗数额决定了行为人的量刑期限。近日,河南一教师被冒名顶替22年,诈骗罪怎么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2月22日,一则“冒名顶替”事件被推上热搜,受到不少网友关注了议论,事件主角是一名来自河南的男子孙某,向媒体求助称自己被顶替教师岗位22年,导致自己的很多权益受到限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据了解,现年64岁的孙某多年前是一名在编小学教师,1992年他因为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超生第三胎而被乡政府开除。1997年6月,南某用孙某的名字参加民师转正考试被录取,对此,孙某曾经对此有过抗议,但是在2010年双方达成协议,南某使用孙某的名字,并每月支付孙某350元,履约至2017年11月。
2018年5月,南某因为顶替民师指标被县教育体育局取消其以孙存良名字享受的退休待遇,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都被严厉警告。2018年9月份,孙某对自己被冒名顶替这件事情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双方私底下达成了协议,最终孙某的诉讼被驳回。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河南一教师被冒名顶替22年,诈骗罪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