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导读:
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及欺骗如果诈骗罪被抓获后,是会被判刑的,并且诈骗罪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我们是得注意以及关注,那么它的立案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湖北省关于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个人诈骗数额多达五千元就已经达到了湖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第一条规定中,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金融诈骗罪可以减刑,满足减刑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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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