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诈骗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被诈骗人的人数也屡创新高,由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犯罪行为人所诈骗的财务金额,所以各地都出台了当地的量刑标准,那么天津高院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4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3)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
(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诈骗罪是数额犯罪,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都一致,为了在审判的时候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所以需要根据当地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审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天津高院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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